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6〕1号)的规定,现将2026年度云南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竞争选择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争选择情况
面向符合条件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竞争选择。经评选进入定期存款银行范围的银行,可在本年度内参与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和金额的竞争,并根据竞争规则取得一定数额和期限的定期存款。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规模和收支结余情况,省财政厅将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省医保局分期确定竞争选择资金规模。
二、参与银行资格要求
参与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竞争的银行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昆明市辖区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二)在云南省内依法持续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稳健,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上述条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等提供的情况认定确认。
(三)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适用于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银行)或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银行)、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四)若竞得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须按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质押品进行债券质押。根据存期不同,分为存期一年及以下、二年至三年、五年及以上三类,定期存款银行须分别按存款金额的105%、115%、125%的比例提供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或政策性金融债券质押。
各银行主体应由省级及以上机构参与竞争选择。定期存款银行应指定其昆明市辖区内的一家支行作为业务主办行(机构)。昆明市辖区内没有支行的,由省级机构相关部门主办。
三、时间要求
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银行于2026年3月11日18:00时前通过云南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竞争选择报名系统报名(网址为:http://222.172.224.38:8081/)。初审通过后持报名回执到省财政厅(五华山省政府院内)309办公室领取竞争选择文件。超过规定时限的报名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参与云南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竞争选择的银行应遵守相关廉政要求,按照竞争选择文件提供所需材料,并保证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合法合规。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