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5〕45号)精神,推动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落地见效,充分发挥考核导向作用,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持续改善河湖生态环境,严守水资源承载能力底线,以有限的水资源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围绕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目标完成情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量水而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保护和超载治理、水资源监管等任务措施落实情况,责任落实和改革创新情况等内容进行考核。一级考核指标及数据来源部门见附件。
三、评分方法
采用分级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至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以上至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不力导致水资源状况恶化的,考核等级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考核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等行为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流程
(一)组织实施。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指标评分细则,考核每年开展1次。
(二)考核评定。各州(市)人民政府应按时将自评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省水利厅会同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州(市)自评、考核工作组核查、实地抽查核验、日常掌握的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得分、等级、发现问题清单等建议,形成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水利厅向各州(市)人民政府通报。
(三)结果运用。考核结果抄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同时,省水利厅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有关中央及省级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问题整改。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考核发现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并报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督促指导相关州(市)限期抓好整改。问题整改情况纳入下一年度考核。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工作统筹。省水利厅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强化工作统筹。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确保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考核任务。
(二)建立奖惩机制。对在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在有关表彰奖励中给予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州(市)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考核中发现或整改中出现重大失职失责情况的,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追责。
(三)严肃工作纪律。考核工作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有关要求,遵守考核纪律规矩,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纪律的,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0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云政办函〔2013〕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内容与指标
附件
云南省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内容与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