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部署,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26〕1号)要求,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以下简称“总对总”机制)扩面提质增效,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地区覆盖面
北京、内蒙古、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6个试点地区要深化“总对总”机制建设,在化解物业服务、商品房买卖、商品房租赁、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基础上,向化解城市建设管理、住房公积金等纠纷扩展。其他地区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发〔2023〕358号)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推动“总对总”机制建设。力争2027年底,实现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在省级层面全覆盖。
二、推进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
(一)推动调解队伍管理规范化。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含城管执法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下同)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程序,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以下简称“总对总”名册),记录调解组织、调解员基本信息及业绩履历等内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调解组织是否依法依规设立、人员管理及运行方式是否规范、调解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调解能力等进行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省(区、市)报送的名册进行抽查。地方人民法院可以将“总对总”名册里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直接纳入本地区特邀调解名册。
(二)推动调解队伍能力专业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调解组织要根据发展方向,吸纳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物业服务专家等作为主要调解力量。鼓励调解组织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法律服务工作者、退休干部参与调解工作。支持调解组织加大自行受理调解申请力度,在调解中灵活运用争议评审、评估鉴定等机制,高效组织调解工作。
(三)推动调解队伍建设品牌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人民法院要联合开展调解组织培育培优工作,选树一批有影响力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支持调解组织聚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常见多发或疑难纠纷,根据自身特点,发挥专业优势,选择一项或多项作为主要发展方向,大力推进“内行人解专业事”,打造特色调解组织品牌。鼓励行业协会设立具有调解功能的专业机构开展调解工作。
三、提升诉调对接质效
(一)加强调解分流。对诉至法院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人民法院要通过提供宣传手册、工作指南、调解典型案例等,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总对总”机制的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二)分类委托调解。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后,要根据当事人意愿,同时考虑纠纷标的、性质、调解组织受理范围、行业领域、专业特色等,委托适宜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委托时将人民法院的对接人员和联系方式一并告知调解组织。
(三)完善对接流程。调解组织收到委托案件后,要及时核实案情,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接受委托。认为不符合受理范围、不适宜调解的,及时说明理由并与人民法院协商后退回;确认接受委托的,要按照规定期限,依据其调解规则,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要提示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调解组织要在调解平台记录调解不成的原因、已经确认的案件事实以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示的其他情况等,并转由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依法交纳诉讼费后,及时转入审理程序。
(四)规范司法确认。调解组织自行或者接受人民法院先行调解阶段委托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组织要及时、全面、客观地向有关人民法院披露案件信息。人民法院要在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确认其效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
(五)防范虚假调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调解,不得参与虚假调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抽查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是否合法合规,保障调解工作公正规范运行。对参与虚假调解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一经查实,退出“总对总”名册。有条件的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推动建立调解事务联合协调机制,协助开展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自律管理工作。
(六)协同推进“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工作。对物业服务、商品房租赁、建设工程合同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常见多发纠纷,有关地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运用“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发挥示范案例引领作用,由“总对总”调解组织开展批量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达成调解或和解。
(七)强化源头治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人民法院深入重点企业、社区基层一线,针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常见多发纠纷开展法治宣传和指导,帮助企业、群众提升依法办事能力和意识,提前识别和化解潜在法律风险。要推动将调解方式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示范文本。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推进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民法院要加强工作对接,明确职责分工,推动解决工作堵点难点。稳步推进“总对总”调解组织入驻或者汇聚到综治中心,积极融入深化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要定期就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化解及成讼情况开展会商,对普遍性、趋势性问题采取治理措施。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民法院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公益性调解案件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纠纷类型、调解难度、案件数量实施差异化补贴,对承担群体性、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组织予以倾斜。对委托调解成功且不申请出具法律文书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收取诉讼费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民法院要利用公众号、视频号等新媒体,加强宣传推广。推进多元解纷案例库等建设,建立典型案例征集、审核、推荐入库机制,适时联合发布典型案例,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和信任度,营造“有纠纷、先调解”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科技赋能。人民法院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调解平台建设,优化视频调解、电子签名、在线司法确认等功能,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的调解平台互联互通,实现纠纷信息、调解进度和文书材料等实时共享。要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推动“总对总”工作提质增效。工作中要强化数据安全管理,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26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