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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政策解读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6/9/29 7:31:06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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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落实《云南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规范云南省排污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推进排污权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加强交易过程监督管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印发了《云南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资源环境领域一项重大基础性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一系列国家政策文件均要求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2025年5月,国家印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5〕36号),国家层面明确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要求构建市场化环境权益配置机制。 

  2025年12月底,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云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亟需配套交易规则明确交易操作流程、平台分工、监管要求,形成“管理办法+交易规则+流程指引”的制度体系,确保改革落地实施。根据《云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会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交易规则》。 

  二、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主要内容 

  立足我省实际,借鉴先行省市经验,《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平台、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原则,推进排污权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加强交易过程监督管理。 

  《交易规则》共六章31条,分为总则、交易方式、交易保障、特殊情形处理、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 总则。共6条,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平台建设(交易平台+管理平台)、部门职责、交易主体范围与负面清单,划定交易准入底线。 

  第二章 交易方式。共11条,确定定额出让、公开竞价、协议转让三种交易方式,明确平台分工、适用场景、定价原则、计量单位与申请材料。其中公开竞价包含卖方挂牌、买方挂牌双模式,协议转让限定重大项目、小排放量项目、集团内部调剂等适用情形。 

  第三章 交易保障。共4条,规定平台运维、系统功能、信息安全、时间基准等要求,明确平台不收取交易服务费,运维经费由财政保障。 

  第四章 特殊情形处理。共5条,规范交易中止、终止适用情形、确认主体与责任承担,明确系统故障免责条款与处置流程,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共3条,建立异议处理与复核机制,明确生态环境、发改、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协同监管职责,界定违法违规责任,构建行政监管+信用惩戒+司法追责体系。 

  第六章 附则。共2条,对解释单位、施行日期作了明确。 

  四、重点内容解读 

  (一)云南省排污权交易应该如何开展? 

  《交易规则》明确,排污权交易方式包括定额出让、公开竞价、协议转让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定额出让应当在云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平台进行。公开竞价、协议转让应当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交易规则》明确,排污权定额出让流程包括定额出让申请、通知缴费、有偿使用费缴纳,具体按定额出让流程指引开展交易。 

  《交易规则》明确,排污权公开竞价流程包括交易申请、交易申请确认、交易注册、发布公告、电子竞价、意向协议签订、成交公示、合同签订、价款结算、排污许可证变更、交易信息存档,具体按公开竞价流程指引开展交易。 

  《交易规则》明确,排污权协议转让流程包括交易申请、交易申请确认、交易注册、意向协议签订、成交公示、合同签订、价款结算、排污许可证变更、交易信息存档,具体按协议转让流程指引开展交易。 

  (二)哪些主体可以参与排污权交易? 

  《交易规则》明确,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和受让方。 

  排污权出让方包括排污权政府储备机构、依法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和其他对排污权有处分权的单位; 

  排污权受让方包括需要购买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排污权政府储备机构。 

  《交易规则》明确,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排污权交易主体: 

  (一)出让方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排污权的; 

  (二)出让方因其他违法行为导致排污权被查封、冻结等不可交易情形的; 

  (三)受让方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得进行增加本区域相关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 

  (四)已抵押的排污权,抵押合同约定转让需经抵押权人同意而未征得同意的;已质押的排污权未征得质押权人同意的; 

  (五)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什么是定额出让? 

  《交易规则》明确,排污权定额出让指生态环境部门向现有排污单位有偿配置初始排污权的行为。 

  《交易规则》明确,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确定后,现有排污单位无偿获得的富余排污权参与交易的,需先缴纳与交易部分的排污权相当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四)什么是公开竞价? 

  《交易规则》明确,公开竞价是指通过电子竞价确定交易价格的行为。公开竞价包括卖方挂牌和买方挂牌两种方式。 

  (一)卖方挂牌是指出让方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排污权出让信息,由意向受让方通过加价方式竞买排污权的行为。 

  (二)买方挂牌是指受让方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排污权需求信息,由意向出让方通过减价方式竞售排污权的行为。 

  (五)什么是协议转让? 

  《交易规则》明确,协议转让是指出让方和受让方自愿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的行为。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情形为: 

  (一)重大项目通过公开竞价购买新增排污权2次流拍且首次挂牌起2个月内出让方挂牌量不满足排污权需求的,排污单位可向排污权政府储备机构申请协议转让剩余所需排污权; 

  (二)小排放量项目; 

  (三)同一集团公司内部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排污权流转;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可采用协议转让的其他情形。 

  (六)排污权交易的定价原则是什么? 

  《交易规则》明确,公开竞价起始价格,应综合考虑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确定后,排污权政府储备机构出让排污权,公开竞价起始价格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严禁以恶意低价、哄抬价格、串通定价、商业行贿等违规方式操纵市场价格。 

  《交易规则》明确,排污单位间协议转让价格由交易双方自愿协商确定。排污权政府储备机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排污权的,出让价格按《云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关于印发《云南省排污权政府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排污权政府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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