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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6/10/21 14:28:04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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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中央和省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制定了《云南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理解和落实,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文件依据

(一)起草背景。2026年,财政部牵头制定印发《管理办法》,对《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予以修订,并要求各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为此,结合我省2024年度救灾类政策重点绩效评价意见以及工作实际等,在征求各州(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开展专家论证,报省发展改革委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采纳意见基础上,省财政厅牵头对《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4〕4号,以下简称《原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实施细则》,对中央和省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作出规定。

(二)政策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28条,具体包括总则,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附则等五部分。

(一)总则。一是明确《实施细则》制定依据。二是明确农业生产、动物疫病和水旱三类灾害的具体种类。三是明确防灾救灾资金的实施期限到2030年。四是分别明确省级、各地相关部门具体职责,进一步压实责任。

(二)资金使用范围。一是界定资金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生产灾害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应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动物防疫补助、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3个支出方向的具体使用范围。二是明确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等“负面清单”。

(三)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一是明确资金的申报流程(由财政部门牵头逐级申报),行业部门对申报灾情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是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监管情况等作为调节因素进行适当调节。三是资金由行业部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分配建议,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四是明确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一是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各地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做好绩效目标下达、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二是强化资金全流程监督,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加强对防灾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三是防灾救灾资金全面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附则。主要是对文件解释主体和文件实施日期等方面进行明确。

三、《实施细则》的修订情况说明

《管理办法》主要增加了国家蓄滞洪区补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对其他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因我省无国家蓄滞洪区,毋需新增对应条款。为此,我们对《原细则》进行修订时,原则上沿用《原细则》现有框架,主要对《管理办法》中除国家蓄滞洪区补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外的其他修改内容作相应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是在第三条农业生产灾害范围界定中,增加“强降雨(暴雨)”和“台风”内容;并在水旱灾害范围界定中将《原细则》中“山洪地质灾害”调整为“山洪”。

二是在第四条中将防灾救灾资金期限根据财农〔2026〕2号文相应调整为“到2030年”。

三是在第九条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防汛方面中删除《原细则》中“技术指导培训费”及“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农村供水设施等与防汛无关的设施修复”内容。

四是在第十一条资金启动安排条件中将“根据中央、省级启动或发布的重大病虫害监测预报、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等”修改为“根据农业农村部和水利部、省级启动或发布的重大病虫害监测预报、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等,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启动的省级救灾应急响应、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等”。

五是在第十三条“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中增加“经济损失情况”作为农业自然灾害补助的分配因素,将“畜禽和水产养殖受灾,根据灾情程度和因灾损失等给予适当补助”修改为“农牧渔业生产设施损毁、畜禽和水产养殖受灾,根据灾情程度和因灾损失等给予适当补助”;在“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中增加强制免疫补助的测算公式。

六是在第十八条中删除《原细则》中“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的表述。

七是第二十二条中增加“各地在申请防灾救灾资金时,要加快谋划拟实施项目”表述;在定期调度报送内容中增加“项目台账”内容。

八是在第二十五条中增加“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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