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
进一步优化现行口岸与内地间的中欧班列货运流程,允许参加“关铁通”项目的中欧班列所载进出口货物,在相关中欧班列运营企业提前向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提供相应电子数据的前提下,适用“关铁通”项目快速通关(以下简称快通)业务模式。
二、出台背景
创新海关监管模式,进一步畅通向西开放的国际物流大通道,促进中欧班列发展,加快推动“关铁通”项目实施,提高“关铁通”项目境内段中欧班列所载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通行效率和便利化水平。
三、目标任务
提高“关铁通”项目境内段中欧班列所载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通行效率和便利化水平,推动中欧班列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更好地发挥支持作用。
四、惠民举措
简化“关铁通”项目下中欧班列所载进出口货物转关手续,压减原有模式下等待货主或其代理人办理转关申报手续的作业时间,助力提升中欧班列境内通行效率。
五、注意事项
运营企业未能按规定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信息的,或中欧班列所载进出口货物属于禁止限制开展转关业务货物的,不允许开展快通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