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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所有临时进、出口及过境老挝的商品须申请许可证 |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1/4/10 15:12:08 来源:老挝资讯网--laotradeport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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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执行2019年10月16日总理签发的第12号“为商品进出口、临时进口、过关及老挝国内商品运输提供便利服务”总理令,现规定临时进、出口及进口以备出口(过境)的监管货物须具备许可证。老挝工贸易部发布了针对临时进、出口及过境监管货物的相关管理原则、协议及其措施,重点为进出口商品的管理提高便利,确保其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为老挝的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
根据2021年3月25日老挝工贸部出条的第0230号“临时进、出及进口以备出口监管商品决议”,该决议规定:临时进口监管商品是指用以展示、试验、研究、分析、修理、组成、加工、生产、转移或在仓库内短期存储以出口(不在老挝国内进行销售)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等受监管的进口商品。进口以备出口的监管商品是指将进口到老挝,并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进行租赁、转移或在仓库内存储后出口至第三国,且期间不在老挝国内进行售卖的受监管商品。 成为临时进、出口及进口以备出口监管商品的商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依据《企业法》合法开展经营的企业;2.持有经营监管范围内的投资许可证;3.持有有关部门的合法营业执照。 申请资料:申请成为临时进、出口及进口以备出口监管商品的商家须提交以下文件:1.进出口管理机构出具的申请文件;2.企业登记证复印件;3.经营监管范围内营业执照或投资许可证的复印件;4.除新公司外上一年度的纳税申报书复印件;5.报价单和包装单复印件;6.进出口维修单复印件;7.展会的邀请函或其他相关文件。 出具许可证根据本决议第9条规定:在收到齐全且正确的文件后,老挝进出口管理机构自当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须出具许可证。
如提交的资料文件不正确或不齐全,应立即通知申请人进行完善;如不能签发许可证,则须在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来源 | laotradeportal
编译 | 老挝资讯网翻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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