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按照日前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吕玉刚说,教师担任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由于过去程序性规定不严密、不规范甚至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有的对学生“不愿管、不敢管”,有的过度惩戒甚至体罚学生。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学生也不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
为此,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纠纷,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吕玉刚介绍,下一步,教育部将按照意见要求,一是明确实施教育惩戒权的基本原则。教育惩戒重在教育,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保护,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来实施。二是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和形式,规范行使,促进广大教师对学生既热情关心又严格管理要求。三是抓紧修订教师法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