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关于征收过境商品、物品过境手续费的决定财政部(2020)第0415号
第一条 为了响应把老挝从“陆锁国”转变为“陆联国”的国家政策,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提高国家财政收入,本决定规定具备条件并获得从事商品、物品进出口许可的进出口商过境手续费比例,
第二条 过境商品、物品种类及过境手续费比例
过境商品、物品种类及过境手续费比例如下:
1.香烟类:
2.含酒精饮品类
3.各类燃油及润滑油种类,如:机油、液压油、刹车油、润滑油(获得批准的情况下),过境手续费比例为0.25美元/升/公斤。
4.品牌机器类:
5.活体动物类:
第三条 除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商品、物品过境手续费征收比例如下:
-正常税率在5%~10%的商品、物品的过境手续费为2%;
-正常税率在11%~20%的商品、物品的过境手续费为4%;
-正常税率在21%~40%的商品、物品的过境手续费为6%;
-正常税率在11%~20%的商品、物品的过境手续费为4%;
到达进口边界的海关商品、物品以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价格)进行税务申报。
第四条 为使第三条的各项规定符合老挝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授予税务司作为调整每时期过境商品过境手续费比例的研究者和规定者。
若出现过境的活体动物类不在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由税务司研究及上报至财政部进行审议。
第五条 过境商品、物品不再征收增值税及使用税,但要按《税收管理法》和《所得税法》征收利润税。每一次进口须在全国征收税率统一的基础上与税务司或获得批准的税务管理部门签订合同。第二条中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中所涉及的商品,须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提交保证金。
第六条 严禁将过境商品在国内进行出售。若有规避、隐藏或不按合同约定行事,将严格按照《税法》及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或即刻解除合同及(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保证金归入国家预算资金中。
第七条 经与税务司或税务管理部门签订合同或海关签订合同后,部分种类过境商品的过境手续费以美元计算,后按当时汇率以基普汇入国家财政中。
第八条 过境商品、物品应存放于特定仓库中等待出口境外,禁止以上过境商品进入免税店或其他仓库。
第九条 授权税务司向有关部门、税务管理部门和海关宣传、介绍和指导本决定,并在全国范围内严格统一执行。
第十条 本决定自签发并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生效后代替财政部于2003年3月11日颁布的《关于征收部分商品过境手续费的决定》使用。
老挝交通部部长:陆港物流挣钱,前5个月收入300亿基普
6月16日,老挝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部长万沙瓦·西潘敦在会上称:
在进行物流工作的过程中,要与联合国陆港协议、以《陆上运输法》、《陆上交通法》为代表的各类法律相协调。
老挝政府已经指定了9个陆港:波乔省会晒、琅南塔省那堆、乌多姆赛省孟赛、琅勃拉邦、万象市他那楞、波利坎赛省20公里村、甘蒙省他曲、沙湾拿吉以及占巴塞省旺都。
为了使陆港更加接近海港,并减少内陆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劣势,目前已开通了三处港口,即:他那楞、沙湾拿吉和旺都。
陆港为货物所有者和国际运输商通过老挝进行运输和过境贸易树立信心,防止货物泄漏,并作为国家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从 2022 年前 5 个月起,为老挝国家创造高达 300 亿基普的收入。其中,旺都陆港创收22亿基普、他那楞陆港创收80亿基普、沙湾拿吉陆港创收205亿基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