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PEC商务旅行卡简介
APEC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英文名称的首字母缩写,全称是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目前,APEC共有21个经济体: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北、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智利、秘鲁、墨西哥、美国、加拿大和俄罗斯。
亚太经合组织(APEC)成立后,为加强区域内经济合作,促进商务人员自由流动,菲律宾、韩国、澳大利亚于1996年11月在菲律宾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发起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倡议加入计划的经济体相互为其商务人员提供多边长期签证和快速通关礼遇(各经济体在其主要边防口岸均设有APEC旅行卡专用通关通道)。1997年,该计划开始实施。2002年,中国政府正式加入旅行卡计划。
提醒注意:
1.目前,美国、加拿大不审批外方旅行卡申请,为过渡成员国。但目前美、加主要机场均设有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通道(或与外交通道合用),为持卡人提供快速通关便利。同时应旅行卡持卡人要求,美国驻华使领馆可为确有需要的持卡人提供签证面谈预约提前的便利。
2.大陆与香港、台湾互不适用旅行卡,所以中国籍持卡人持有效卡最多可以入境16个经济体。但持卡人出入香港可以使用专用通道。
二、APEC商务旅行卡优势
多国通行:一次申报、五年有效、多次入境、自由出入16个经济体。
通关便利:大部分经济体主要机场均设有APEC专用通道。
节省成本:5年内无需支付16个经济体的签证费用。
停留期长:持卡人每次入境最短可停留60天,其中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日本、韩国、泰国、文莱、墨西哥、秘鲁、智利等经济体每次入境可停留90天。
三、APEC卡样式如下:
四、申报群体
1.从事APEC事务的政府官员或负责旅行卡业务的政府官员以及在APEC组织任职的中国籍官员;
2.中央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
3.地方国有企业人员;
4.民营企业人员;
5.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的中方(大陆)人员。
五、民营、三资企业量化标准及申请材料
(一)企业资质量化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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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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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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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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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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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不少于(含)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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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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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APEC经济体业务往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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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滇海关注册编码、海关报关单、贸易(项目)合同、发票专项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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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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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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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本年度或上年度纳税信用级别须达M级(含)以上;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提交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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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员资格量化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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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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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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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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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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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企业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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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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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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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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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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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省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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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险种要求包含养老、医疗、失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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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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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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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有效期不低于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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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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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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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明是否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的成员国拒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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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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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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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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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包含:企业所从事行业情况、与APEC经济体的商贸往来情况、上年度纳税情况及贸易总额、员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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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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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需要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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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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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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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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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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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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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近3个月内白底免冠彩色照片,尺寸:3.5*4.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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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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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白底居中黑色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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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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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
信息页扫描件,护照有效期不低于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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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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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证明》
由公安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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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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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证明》包含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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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有企业量化标准及申请材料
(一)量化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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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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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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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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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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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经常往返APEC经济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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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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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办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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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企业概况、与APEC经济体的商务往来情况。
②公函需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及职务。
③申请人历次出国记录及是否有被外国、特别是实施计划的经济体拒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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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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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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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有效期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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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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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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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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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办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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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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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
信息页扫描件,有效期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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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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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近3个月内白底免冠彩色照片,尺寸:3.5*4.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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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办流程
自2023年6月19日起,我办已正式启用APEC卡申请管理新系统,辖区内企业可直接在新系统上提交办卡申请,并进行申请进度在线查询。迈入“0接触”、“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时代。
★APEC卡申请管理新系统网址:
http://cs.mfa.gov.cn/
★或搜索“中国领事服务网”,点击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
(一)注册账号
在登录界面,使用电子营业执照APP或小程序扫描二维码授权注册,录入企业信息,设置企业账号及密码,可增加经办人账号。
(二)提交申办材料
根据指引,选择云南省外办,阅读并勾选申办须知,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应材料,设置取卡方式(自取或邮寄),确认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后,方可提交。
(三)审核
经我办审批通过后,通知企业汇款,待款项到账后,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批,外交部审批通过后,由外交部领事司推送至各经济体审批,待各经济体获批后制卡。
(四)取卡
按企业选定方式发卡,可选择自取或邮寄。
八、收费标准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收取制卡费720元/卡,代办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71-64098084
咨询邮箱:2541501943@qq.com
咨询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