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双版纳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印发《西双版纳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西双版纳州傣学研究会 州哈尼族学会等6个少数民族学会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办法》含总则、管理职责、少数民族学会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十四条。
《办法》规定,州级少数民族学会是由州民族宗教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经州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办法》规定,州级少数民族学会的职责是:一是发挥好州级少数民族学会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中的引领作用和联系各族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推动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二是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物质和精神的关系,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方面的研究;三是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各族群众,协助党委政府做好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四是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融入各民族传统节日活动,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五是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强化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对学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办媒体和联办媒体严格管理,对发布信息刊发文章等严格审核把关。
州级少数民族学会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州委、州政府和州民族宗教局的有关制度规定,建立自律机制、规范内部管理,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州民族宗教局指导州级少数民族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训;支持少数民族学会组织举办传统节日活动。
《办法》还对州民族宗教局的监督管理职责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