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起,云南省参照中央做法,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推动各地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进程加速提效。2021年至2024年,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由51%上升到54%,提高3个百分点。
一是以制度建设为基,健全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中央政策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并不断修订完善,明确资金性质、分配原则、测算因素及计算公式、资金监督与责任追究等内容,健全奖励资金测算、分配、使用及监督全过程管理链条,确保各环节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是以工作实绩为先,明确资金奖补重点。坚持“人钱挂钩”激励原则,将奖励资金测算分配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成效挂钩,在考虑实际进城落户人数、地方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各地财政困难程度、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因素基础上,将常住人口城镇化水平因素纳入测算,激励各地提升城镇化率。奖补资金重点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积极提升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保障水平、城镇化率提升的地区倾斜。“十四五”以来,省财政厅共获得上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52.7亿元并全部下达各地,进一步增强各地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
三是以均衡发展为重,着力推动“两个均等”。充分考虑各地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差异和财政困难程度,适当加大对公共服务成本高、财政较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提高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考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成本差异,对跨省落户、省内跨市落户和本市落户实行5:3:1权重的差异化奖励标准,兼顾支持跨省流动和均衡省内流动,推进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两个均等化”。
四是以政策落实为要,强化资金监督管理。为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支持政策落实到位,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对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切实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质效,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