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具体落实越南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下简称“阿联酋”)之间的《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CEPA),越南工贸部于2026年5月5日正式颁布第24/2026/TT-BCT号通知,详细规定该协定项下的货物原产地规则。该通知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通知的出台依据包括政府2026年3月23日发布的第62/NQ-CP号决议(该决议确定了CEPA的生效时点)以及第31/2018/N?-CP号法令(该法令详细规定了《外贸管理法》中关于货物原产地的内容)。
根据第24/2026/TT-BCT号通知,其结构包含4章、36条及4份附录,附录内容涵盖了具体商品规则、阿联酋-越南原产地证书格式、合格出口商声明格式以及任何出口商声明格式。通知明确了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调整范围、适用对象及确定原则,适用于原产地证书签发机关、出口商、进口商及所有与货物进出口活动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通知核心内容指出,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货物即被视为具备原产资格:完全获得、经过充分的加工或制造工序、或完全由原产材料生产。对于非完全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规则依据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即四位税目变更标准)或出厂价格增值含量不低于35% 的标准来确定。
在货物原产地证明机制方面,从阿联酋进口至越南或从越南出口至阿联酋的货物,若具备以下任一单证,即可享受关税优惠:
阿联酋-越南原产地证书格式;
合格出口商的原产地自主声明;
或货值不超过500美元的批次货物的原产地自主声明。
越南工贸部表示,货物原产地的认证、核查流程以及与阿联酋-越南原产地证书格式颁发相关的行政手续,将按照第31/2018/N?-CP号法令及现行有关货物原产地法律的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第24/2026/TT-BCT号通知自2026年5月5日起生效。同时,海关机关将接受该通知规定的原产地证明文件,以考虑对自2026年2月3日起办理进口报关单登记者予以关税优惠待遇。
来源 |越通社、老挝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