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云人社规〔2025〕1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近年来,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数量维持在1000家左右,每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约50万人次。当前,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所沿用的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0年制定的《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随着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推行,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体化信息管理手段的迭代更新,以及近年来我省大规模开展“技能强省行动”“技能提升行动”“技能云南行动”“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等,原办法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需要, 亟需进一步修订完善。
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范畴并在全国推行,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中也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纳入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为切实落实“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需要修订完善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
在收集整理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文件、吸收借鉴兄弟省份好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我厅起草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的初稿,并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市场监管、民政、消防救援等省直部门及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建议。于2025年11月12日印发了《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67条,分为总则与权限、机构设立与审批、变更与终止、能力建设、监督管理、扶持与奖励、附则,重点明确了以下5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党的组织建设要求。全面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省委组织部、省委社会工作部关于推进“两个覆盖”工作的要求,明确了将党的组织建设写入学校章程,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强化党员管理、发挥党组织引领作用。
(二)明确了设置标准条件。明确了培训学校应达到的基本条件,为设立申请和实地核验提供了清晰规范的依据和遵循。同时对学校的制度建设、办学活动、教材管理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尤其是规定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和能力提升制度,进一步提高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管理的标准和水平。
(三)明确了管理权限。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了民办培训学校审批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人社部门审批的规定;审批过程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县(区)主要对开展高级工及以下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类培训资质进行审批,州(市)主要负责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类培训资质进行审批。
(四)明确了监督管理。对学校存在虚假培训、违规培训等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吊销办学许可证。明确了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终止办学。对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换证的,审批机关可注销办学许可证。落实民办培训学校年检制度,明确年检“不合格”情形,对违规转包、分包培训项目的,加大查处;规定了全省所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纳入“云南省职业技能培训系统”管理,实现对民办培训学校信息化管理“全覆盖”。
(五)加强了部门联合管理。落实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办学性质为“营利性”的,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办学性质为“非营利”性的,到民政部门登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同时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管理。
解读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方式:0871-67195672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