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该不该废除死刑?
自21世纪以来,这个问题屡屡被提起,通常支持废除死刑的理由是人权、人道主义,不过死刑这一十分古老的刑罚为什么依然存在?它也有许多论点可以支撑,比如在我国人朴素的观念中,恶有恶报是有必要的,它不仅仅是惩治了恶,也是给受害人家属一个交代。
我国现行刑法则是保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的原则进行死刑的适用,死刑的执行一般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死缓)两种情况,并严格把控死刑核准。
2009年5月中旬,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发生了一起“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案发后凶手李昌奎投案自首。
李昌奎与两名受害人同村,他到底因何对19岁的少女和3岁的男童动此恶念与杀心?据了解,事情的起因不过一件琐事。在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的兄长和受害人王家飞的母亲陈某金因收取水管费而发生了争执,还动了手。
当时李昌奎在四川西昌打工,在得知兄长与王家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的事情后当即就启程赶回了鹦哥村。事实上,在这场闹剧发生的两年前,李昌奎的家人曾托人到王家说过亲,想要撮合李昌奎和陈某金的女儿,不过陈某金考虑到李昌奎不仅比她女儿要年长许多,而且为人不踏实,所以回绝了这门亲事。
然而李昌奎却耿耿于怀,这次兄长和王家闹了起来,李昌奎便不肯罢休,回到村后,李昌奎于5月16日下午去了王家,遇到了王家飞和她的弟弟,李昌奎便以两家的纠纷与王家飞发生争吵,并且对王家飞动了手。
王家飞挣脱不了,继而被李昌奎实施侵害,用锄头敲打致死;王家飞的弟弟也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了铁门门口,李昌奎在逃走前还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而当王家飞父母返回到家时,家中的一双儿女已经无力回天。经鉴定,王家飞和她的弟弟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5月20日,李昌奎在出逃4天后逃到了四川省普格县时向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
在我国法律中,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关故意杀人罪的案例,在量刑时,并非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通常都是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的案例基本都是属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但也分两大类:
一类是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这类案件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在适用死刑时会十分慎重;另一类则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这类犯罪案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对民众的安全感有极大的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就很高。
当然,一审宣判后,即使是被告,对判决不服,也可提起上诉。
2011年3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依法改判被告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我国是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就是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也是终审,当事人不能再上诉。另外,二审是通过审委会集体的讨论认定。
不过对于李昌奎终审改判死缓的结果,受害人家属不能接受,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李昌奎应不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李昌奎案中,自首能不能成为‘免死金牌’”这两个问题一时盘旋在众人的头上,其阴影笼罩着受害人家属。
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再审,最终结果是,李昌奎被判处死刑好。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下达执行死刑命令,李昌奎被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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