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1日下午14:00时,一名湖南籍妇女彭柳青携一四岁“老挝籍”男孩到磨憨口岸签证办事处申请签证,急欲赶回湖南老家探亲。
彭柳青称,该男孩系其子,名叫SINGHAVARA VADSANA,2004年2月17日在中国出生,持有老挝护照,护照号码:P0148697,该男孩父亲也系中国湖南籍人,在老挝和磨憨两地经商。
磨憨口岸签证办事处民警及时向处领导请示汇报后答复:其父母均为中国人,男孩出生在中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SINGHAVARA VADSANA具有中国国籍,且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丧失中国国籍的法定条件,因此,不能认定SINGHAVARA VADSANA具有老挝国籍,不能为其办理签证。
无论磨憨口岸签证办事处民警如何答复和解释,彭柳青仍然坚持要办理签证,坚决不肯离去。经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导通过电话不厌其烦,列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相关条款,告知彭柳青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并三番五次对其进行耐心解释,直至下午16:30分,彭柳青才离去。
口岸签证是公安机关行使国家主权最直接的体现,磨憨口岸签证办事处民警在热情服务的同时,依法行使国家主权,坚决维护了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