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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一团伙走私299辆摩托车被判刑

作者:    发布日期:2019/7/9 22:10:33    来源:西双版纳长安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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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可以让人们交流沟通、增进感情、缩短距离,尤其是随着微信在城乡普及之后,为人们办事、购物、消费提供了便利。但是,也有一些投机取巧者借微信平台干起了违法的勾当,最终触犯法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夏某某、李某某等6名被告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就是一起典型的案例。

成立“贼哥车行”
  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都是从外地到西双版纳从事经商的同乡。被告人李某某是一名摩托车“发烧友”,在西双版纳注册登记了一家车行从事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并毫不忌讳地在淘宝网上起名为“贼哥车行”。
  因其在摩托车圈子里小有名气,就经常把客户对摩托车的型号、样式的要求发给被告人夏某某,由被告人夏某某向泰国卖家联系购买客户所需要的雅马哈、本田摩托车,并在缅甸经过翻新后,从边境小道进入中国境内,暂存在景洪市勐龙镇边境一线的某村子里,然后再以每辆200元不等的费用,组织村民采取货车载运、人骑等方式,送到他们租借在景洪市郊某寨子内的一个专用于存放走私摩托车的仓库内。
  在走私摩托车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占销售利润的四成左右。如果客户对摩托车不满意导致滞销,损失的利润由被告人夏某某承担。被告人还交待,从2015年开始至2017年6月案发,他们具体走私了多少辆摩托车已记不清楚。
 

走私摩托车299辆
  2017年6月23日,正当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通过网络大肆宣传,并正在将摩托车销往全国各地,大做“发财梦”时,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警察在景洪市郊某村将正在交接走私摩托车的被告人张某、王某、赵某某抓获,现场查获走私摩托车9辆;同日,在被告人岩某某位于景洪市勐龙镇某村的住宅内查获走私摩托车5辆;次日,在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将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抓获;7月11日,被告人岩某某投案自首。
  针对该团伙案涉及范围广、人员多的实际,西双版纳州检察院为了做好批捕、起诉等环节工作,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为了精准监督,深挖犯罪,在审查起诉环节中,西双版纳州检察院检察官先后提出了41项补充侦查提纲,建议侦查机关结合扣押的账本、资金流、发货单、淘宝记录等方面证据,深挖细查,以固定该团伙走私的具体摩托车数量和偷逃税额。通过检察机关追加认定有关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乘胜追击,截至2018年9月,西双版纳州检察院向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起诉时,认定该团伙走私摩托车299辆,偷逃税款209万元。

走私团伙被判刑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组织、安排被告人张某、王某、岩某某在景洪市勐龙镇中缅边境以绕越设关地的方式,先后将产自境外的299辆摩托车偷运入境,并通过网络大肆宣传销往全国各地。期间,被告人夏某某负责联系购买,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淘宝网店在网上宣传,接受预定和销售。走私摩托车运抵缅甸梭累港后,被告人夏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在港口取货,并交由被告人岩某某驾驶货车装运,经边境便道绕越设关地偷运入境,再交由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将走私摩托车骑至景洪市郊某仓库交给被告人张某。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将走私摩托车套用国产摩托车相关证书、发票后,打包装箱通过物流发往全国各地的买家。
  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6名被告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摩托车299辆)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0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
  近日,一审法院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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