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了《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补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奖补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制定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关于各地要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的要求,我省于2017年,联合省水利厅、原省物价局研究出台了《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试点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此办法试行期为三年,已于2020年12月到期。202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79号)明确要求省财政厅负责完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
二、修订情况说明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于2022年6月出台《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规〔2022〕17号)。2022年10月,财政部对2019年出台的《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文号变更为财农〔2022〕81号,原《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废止,因此云财规〔2022〕17号文中涉及到的相关内容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但不涉及主要框架及实质内容的变动。修改内容具体为:一是将第十二条“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和省级相关规定”修改为“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级相关规定”;二是将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20日施行,有效期为三年”修改为“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为三年。《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规〔2022〕17号)同时废止”。
三、目的意义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深化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的有效抓手。近年来,此项工作已被纳入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以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两项考核。通过健全完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建立“用水须付费、困难农户有补贴、节约用水得奖励”机制,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有利于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推动完善农业用水运行维护管理机制,逐步形成“以水养水”的可持续发展格局,为深化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四、主要内容
《奖补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奖补对象、标准和程序,奖补资金监管,附则四个章节。
(一)总则。一是明确《奖补办法》的定位,即用于指导各州(市)及县(市、区)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二是明确《奖补办法》适用范围为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区,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均已配套完善,且具备计量基础的农田水利项目。三是确定奖补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水利专项资金中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部分;州(市)、县(市、区)级财政资金;水权转让收入等。
(二)奖补对象、标准和程序。一是明确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这是与《试点办法》的最大差异。《试点办法》明确的奖补对象是管水主体,由此一来在补贴基本能够满足工程基本运行的情况下,水费收缴就难以落实。而《奖补办法》将补贴兑付给用水主体,就意味着工程运行需要水费收缴来支持,进一步体现了改革初衷。二是明确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标准。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主要目的是减轻种粮农户,尤其是困难农户的负担,节水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用水定额内水价确定,主要目的是鼓励用水户节水。三是明确奖补程序,对奖补方案拟定、公示、审核及奖补资金兑付等环节明确相关要求。
(三)奖补资金监管。明确县级是奖补资金筹集使用的主体,履行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同时规定了奖补资金使用的禁止类清单、绩效管理等相关要求。
(四)附则。要求各县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细则,明确《奖补办法》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五、核心举措
通过建立“用水须付费、困难农户有补贴、节约用水得奖励”机制,对已缴纳水费且符合补贴条件的用水主体,重点是支付水费有困难的种粮农户进行补贴,对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六、关键词及专业术语诠释
(一)管水主体。承担农业供水工程运营管理的农民管水合作组织、市场主体、灌区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二)用水主体。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三)用水定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或颁发用水户水权证书载明的每亩年度农业灌溉用水量。
相关文档: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