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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海关总署进口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检疫要求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3/11/29 15:50:12    来源:老挝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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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口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下面小编带大至了解一下进口老随植物源性中药材的具体植物检疫要求


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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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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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有害生物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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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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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要求

1.在老方监督与指导下,输华中药材企业应采取控制病虫害的综合管理措施,包括疫情监测、综合防控及收获后处理等,并保存相关记录。

2.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应通过老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一旦在监测中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企业应及时采取相应防治措施,以确保输华中药材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4.输华中药材应清除土壤、杂质并进行干燥。

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省份、城市或地区)、企业名称及其注册号码等可追溯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如使用木质包装,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要求。

4.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在装运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输华中药材由老方实施离境前检验检疫监管,确认符合本公告要求后,允许向中国出口。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老方应立即暂停相关企业中药材向中国出口,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同时,保存相关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3.经检疫合格的输华中药材,老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企业名称或注册号码、集装箱或运输工具号码等信息。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应注明:

"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Plant-derived Medicinal Materials from Laos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来源|昆明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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