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出通知,明确2021年我省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按照国家部署,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已于2020年底执行到期,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从2021年1月1日起按规定恢复正常征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1年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对于已申请自愿暂缓缴纳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020年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全省2021年执行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缴的,逾期不再办理补缴。同时,为持续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6%的政策和以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政策长期执行。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按照中央要求,扎实推进各项社会保险改革,建设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广大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社会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