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老挝媒体报道,2024年5月10日,自然资源环境部国土司发布通知称:根据土地相关业务决定第5条规定:“拟从事土地相关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在土地上开展业务必须向企业登记官登记企业,并且必须向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门获得开展土地业务的许可证。”通过该决定的实施可以看出,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在老挝从事与土地相关业务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尚未取得从事与土地相关业务的许可证。
因此,为了能够按照《土地法》(2019 年)第158条和《土地相关业务决定》(2022 年)第5条的规定管理土地相关业务,2024年3月28日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长发布了第0564号土地使用权活动与变更登记指南,其中第三章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买卖管理办法,第1.2条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登记(第16-17页)即:“从事与土地使用权出售相关业务的个人、法人实体或组织,例如,在具有未取得省级国土部门或自然资源环境部门土地经营许可证的地块上分配待售土地,不允许县级自然资源环境局和省级自然资源环境厅向土地使用权购买者颁发新的土地所有权证。”于2024年5月10日起生效。特此通知,请务必予以知晓,并严格执行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