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精准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云南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进行修订,从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强化资金监督管理三方面,优化完善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措施,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一、防风险促发展积极支持育产业扩就业保增收
一是适应风险补偿需求,支持各地在充分评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敞口的基础上,安排省级衔接资金按照放大倍数不低于10倍水平补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二是探索乡村产业发展支持方式,给省级使用省级衔接资金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打开政策通道。三是允许县级适当安排省级衔接资金用于弥补过渡期内实施、符合衔接资金管理要求、当年已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资金缺口。四是鼓励就近就地就业,支持各地从省级衔接资金安排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推进脱贫劳动力省内跨州(市)就业。五是积极采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建议,提高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比例至5%,进一步弥补县级配套项目管理经费不足。
二、补短板强弱项支持必要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支持各地使用省级衔接资金支持村庄公共基础照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活质量。二是支持各地使用省级衔接资金开展无资金来源的公益性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促进帮扶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三是支持各地使用省级衔接资金在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备必要的消防配套设施,以及开展因住房维修基金不到位导致的必要房屋修缮,保障搬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是允许各地统筹不超过5%的到县省级衔接资金,用于“十三五”时期规划内易地扶贫搬迁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偿还。
三、强监管重绩效树立奖优罚劣的鲜明政策导向
加强衔接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各地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强化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结果运用,树立资金支出越快、绩效管理越好、支持力度越大的鲜明导向。省级将根据省级以上部门审计、考核、监督检查、日常监管等各渠道发现问题对当年下达资金进行激励调整,从绩效差的地区调整到绩效好的地区。对中央和省级下达且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结余资金,省级将在资金分配下达时通过调减分配下达数的方式予以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