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林业部就老挝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达成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C)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林业部(MAF)分别是该议定书的中国和老挝执行机关。该议定书所称的
养殖水产品,是指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目前,双方确认的老挝输华养殖水产品
第一个种类为“低眼无齿芒”俗称巴沙鱼。经双方确认,老挝输华养殖水产品种类可以增加或删除。
该议定书的签署意味着巴沙鱼的巨大中国消费市场向老挝开放,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老挝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而且应当由老方向中方推荐注册。
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老方负责按照中方的要求,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向中国出口的每批养殖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
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关于输华养殖水产品的具体条件及要求请咨询中老跨境法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