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媒报道:这是越南国家银行正在征求意见的通知草案内容。特别是,边境居民在跨境购买、出售、交换商品时仍以人民币或越南盾现金支付。
越南国家银行(SBV)正在就 2018 年 8 月 28 日发布的第 19/2018/TT-NHNN 号通知(第 19 号通知)中若干条款的修改和补充通知草案征求意见,该通知指导越南与中国边境贸易活动的外汇管理。
根据草案,贸易商在进行跨境货物贸易和交换时,只能通过银行支付。但越南银行业协会建议保留第19号通函中“以越南盾现金或人民币现金支付”的内容。
不过,越南国家银行表示,取消商贩跨境贸易和货物交换中使用人民币或越南盾现金支付方式是为了遵守第122/2024/ND-CP号法令第2款c点的规定(现金支付仅适用于边境居民的贸易和货物交换)。
据国家银行介绍,目前越南贸易商通过二级边境口岸和边境口岸出口货物不接受现金支付。
银行业协会还建议,国家银行在修改19号通知时,应审查并重新考虑有关越南商人买卖人民币以及中国商人买入越南盾/越南盾、买入人民币的规定(19号通知第6条和第7条)。
该协会建议,应规范贸易商可以在“持牌银行”进行交易,而不是只能与“边境银行分行”进行买卖,以便在为客户进行外汇交易时在流程和文书方面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但国家银行没有接受这一建议,因为第19号通知第6条和第7条规定的越南盾和人民币的买卖涉及越中边境贸易活动,因此只能通过边境银行分支机构来执行,以确保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越南国家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于1993年签署的《支付与合作协议》(2003年重新签署)、2005年《外汇条例》(经修订和补充)、第19/2018/TT-NHNN号通知(经第55/2024/TT-NHNN号通知修订和补充)。
来源|越华驿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