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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二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9/3/26 1:03:53    来源:老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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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四章 外商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老挝政府设立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的国家机构,简称“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缩写为“外投委”) 外投委是负责设施本投资法的组织管理机构,同时也是负责保护和促进外国 ...
第四章 外商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老挝政府设立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的国家机构,简称“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缩写为“外投委”)

外投委是负责设施本投资法的组织管理机构,同时也是负责保护和促进外国在老挝投资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在老挝的所有外国投资将以外国投资委为核心,会同有关部委和地方有关部门进行统一服务、统一发证和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只有在获得老挝外国投资管委会的书面批准后,方可开办企业。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要求在老挝投资,必须向老挝投资管委会呈报申请书以及该管委会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自收到投资者呈报文件之日起最迟要在60天内予以考虑并做出书面答复。

      被征询外国投资者意见和各种技术审批的有关部门和自收到上述建议之日起2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自收到投资许可证之日起进行注册,尔后依照老挝的法律、经济技术研究报告和投资许可证所规定的各项内容,自行组织企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委和各部门,依照老挝法律、投资许可证和经济技术性研究报告,负责对外国投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有关部委和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如违反合同,不履行已获得投资许可证或触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将受到警告并要求予以纠正。

      如果外国投资者受到警告后仍不纠正或更加严重违反合同,该项投资将被暂停或收回投资许可证,并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1.管理和促进外国在老挝投资法 
1998年7月老挝颁布《外国在老挝投资法》,1989年3月颁布了《投资法实施细则》,并成立了外资管理委员会,1994年3月通过了新的《管理和促进外国在老挝投资法》,2001年3月颁布了《投资法实施细则》。新的投资法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多种投资方式来老挝各个领域投资,如:农林业、工业、服务业,其中包括进出口贸易、交通、运输、银行、保险、饭店、旅游等。 
      老挝政府对投资者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减免利润所得税及进口生产原料、设备和交通工具的关税,满足投资者在土地和自然资源使用以及国内劳务使用的需求,同时在居住和进出境方面给予便利。 
        根据老挝1994年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来老挝投资有两种形式: 

      外国投资者和老挝国内投资者合资企业方式,合资企业的投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额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30%;外国投资者独资方式,独资企业可以是新设分公司或外国公司驻老挝的代表机构。 
                   外国在老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1)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投资方式,一是和老挝国内投资者成立合资企业,二是成立独资企业; 

2)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的基础上,保障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产权; 

3)外国投资者有租用、转让老挝的土地并有权转让在自己所租用土地上兴建的动产和不动产; 

4)老挝政府不干涉外国投资者的行政、经营管理; 

5)在招聘劳务人员时,要优先招聘老挝公民,如果专业特殊,外国投资者也可招聘外国人到自己的企业工作; 



6)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货币和贵重物品管理法规》,外国投资可以通过设在老挝的银行把自己的合法收入汇回自己的国家或第三国; 



7) 利润税按老挝法律规定的20%交纳; 



8)外国投资者需缴纳进口关税,在批准的时间内,生产经营使用的设备和生产工具,按总价的1%征收(现已取消),来料加工使用的原料、半成品及出口产品,将获得免进口关税和产品出口税; 



9)给外国投资者及外国劳务人员提供方便,包括有关人员家属的出入境签证。 



2.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的机构 



老挝投有中央一级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总理、副总理等人组成。 



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的常投机构是国内国外投资管理局,隶属老挝国家计划与合作委员会,下设外国投资管理促进处、项目评估处等。 



外国在老挝投资须通过投资管理局“一站式”的审批,投资局有义务负责审查与投资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文件,向投资委提出项目意见,并按政府的计划和法定程序直接代表政府和外国投资者签订合同;所有相关申请投资文件的收发、审批及向有关部门申请各种执照等须通过投资局办理;投资委有权召集其它政府各部门及有关省市来共同商议、审批投资项目。 



3.在老挝申请投资开办企业的程序及有关手续: 



1)以法人名义向老挝投资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投资开办企业及经营,后附投资委提供的表格及相关文件: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经公证的投资者法人资格(包括营业执照全套文件复印件)、银行出具的资金状况证明、公司与老挝有关地方政府签署的投资意向书及地方政府意见、租赁厂房或土地的备忘录或协议、投资者的业绩等; 



2)投资局接到申请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权召集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省的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和统一意见,在决定同意批准投资项目后颁发投资许可证; 



3)在获得投资许可证后,投资者可修建厂房、安装设备,并申请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取得营业许可证,再到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及到银行设立企业账户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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