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引导企业和个人参与云南省公益慈善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规定,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2023年度—2025年度、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21户社会组织。
企业和个人通过上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用于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附件: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
一、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云南省绿色环境发展基金会
云南振英润云公益基金会
曲靖市沾益区慈善总会
玉溪市山区民族教育促进会
文山州慈善总会
云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云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云南省家馨社区儿童救助服务中心
曲靖市麒麟区慈善总会
祥云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云南省昆明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慈善协会
华宁县慈善总会
保山市慈善会
保山市隆阳区慈善会
施甸县慈善会
腾冲市慈善会
龙陵县慈善会
昌宁县慈善会
二、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曲靖市慈善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