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日,老挝颁布关于修改《社会保障法》第34条、第38条第二号主席令。
其中 第二条 确认对社会保障法部分条款修改,社会保障法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第34条 领取退休金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年龄要求:男性和女性均年满二十五岁
退休年龄:男性五十七至六十岁,女性五十五至六十岁。
1.2 1975年以前参加革命,因残疾等原因失去一种劳动力,经医生证明从事接触毒物、化学品和有害物质工作五年以上,退休年龄男五十二周岁及以上,女五十周岁及以上,工作满二十年,属于第三阶段养老金领取者;
1.3 1975年以前在旧制度下工作的,每满三年视为一年服务年限,为第二期间;
1.4 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退休证明
第三条 法律部分条款内容的替换
该法令取代了 2018 年 6 月 27 日第 54 号《社会保障法》第 34 条和第 38 条的内容。
第四条 实施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是本法令的实施机关。
第五条 效力
本法令自总统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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