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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挝枪支管控最后期限的领事提醒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6/10/21 8:55:23    来源:驻琅勃拉邦领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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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老挝刑法第132条规定,任何非法生产、持有、保有、使用武器或爆炸物(包括武器或爆炸物的部件)的人员,应处以1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万至5000万基普。老挝公安部2026年7月16日发布《关于枪支及爆炸物管控的通知》,在老挝境内的个人、法人、干部、公务员、企业家、商人、老挝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均不得持有枪支和爆炸物。如非法持有枪支和爆炸物,须主动上缴至居住地的县(市)公安部门,上缴最后期限不得超过2026年10月31日。对逾期未上缴者,执法人员将依法采取措施。

中国驻琅勃拉邦总领事馆在此提醒领区内中国公民遵守老挝法律法规,如涉及不当持有枪支或爆炸物等,请及时上缴至当地公安部门。


中国外交部24小时全球领事保护热线:

+86-10-12308或+86-10-65612308


中国驻琅勃拉邦总领事馆领事保护热线:

071-212989

领事邮箱:lp@csm.mfa.gov.cn


中国驻老挝大使馆领事保护热线:

021-315105或315100

领事邮箱:vientiane@csm.mfa.gov.cn


老挝报警电话: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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