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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处以实刑、慎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1/6/11 10:26:52    来源:中央政法委 长安网--央视新闻、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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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和《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保护对象包括大气、水、土壤、矿产、古墓葬群、名胜古迹等环境资源要素,最高法表示将严厉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盗掘古墓葬等犯罪行为,依法处以实刑,慎用缓刑。

2020年,全国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25.3万件。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审结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3.8万件,同比上升2.9%。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妥善审理涉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案件,特别是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大气污染案件,考虑其具有扩散性和修复困难等特点,坚持源头预防、系统保护,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下一步最高法将严厉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盗掘古墓葬等犯罪行为,依法处以实刑、慎用缓刑。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案件,尤其涉事人数众多的跨行政区划倾倒案件中,既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非法处置者等直接从事侵权行为者的侵权责任,也依法追究运输者、提供场所者的相应责任,既判令生产销售企业本身承担责任,也判令其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补充责任,对受损生态环境予以全方位保护。(总台央视记者李文杰)

《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0)》


5月26日-27日,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在云南昆明成功召开,习近平主席向大会致贺信指出,中国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合作;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习近平主席的贺信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巨大鼓舞,为我国环境司法指明了前进方向。

今天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0)》正是自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6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第五次对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实践经验的全面总结。今天同时发布的还有《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两个报告的共同发布,体现了环境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2020年,全国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公正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

2020年,全国法院坚持生态环境的全方位司法保护,强化事前预防性司法和事后恢复性司法的应用,严格落实绿色原则,依法妥善审理涉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25.3万件。一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审结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3.8万件,同比上升2.9%;二是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审结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6.2万件,同比下降14.1%;三是充分发挥行政审判预防功能,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审结一审环境资源行政案件5.3万件,同比上升26.2%;四是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力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审结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3件,同比上升77.6%;审结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454件,同比上升82.3%,审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62件,同比上升72.2%。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下,云南、江西、四川等地法院先后审结了绿孔雀案、三清山巨蟒峰案、五小叶槭案等一批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标杆性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环境权益的坚定决心。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2020年,面对世纪疫情和百年变局交织的复杂局面,全国法院保持政治定力,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一盘棋”思想,切实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中心,扎实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各项工作。助力疫情防控。坚决贯彻“一决定一法”,制定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二)(三),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审理疫情防控相关案件,推动疫情防控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结合。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妥善审理涉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案件,特别是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大气污染案件,考虑其具有扩散性和修复困难等特点,坚持源头预防、系统保护,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治理。坚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区域系统性出发,聚焦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开展“司法护航美丽长江”集中调研宣传活动,指导黄河流域9省区高院签署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发布《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持续深化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京津冀、海南自贸区等重点流域区域司法协作和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关系,助推传统产业升级转型和环保节能新兴产业建设,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绿色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打造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

健全审判规则体系。配合民法典实施,修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环境资源领域相关司法解释,全年发布13个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性案例和70个典型案例,完善审判程序,统一法律适用,维护法治权威。召开深入贯彻“两山”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将“两山”理念真正落实到环境资源审判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中。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完善配套机制。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依托智能化建设和生态修复基地建设,开展多元化的生态修复;充分运用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丰富事实查明规则;鼓励各地探索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保障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安全。加强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1993个,包括环境资源审判庭617个,合议庭1167个,人民法庭、巡回法庭209个,基本形成专门化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推进归口审理和集中管辖机制建设。共有22家高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实现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三合一”或“四合一”归口审理;积极构建以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促进集中管辖法院和非集中管辖法院协同配合,携手保护。深化环境治理协调联动和多元共治。积极推进构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与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人民调解、磋商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加强与司法确认的衔接配合,如重庆一中院邀请高校专家组建环境资源纠纷调解工作组,参与环境资源案件纠纷调处,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

回应群众司法需求,全面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治站位,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开展实践锻炼和专业培训,举办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培训班,邀请中外法官、专家授课,与生态环境部共同举办“全国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执法培训班”联合培训,提升司法审判能力,推进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深化理论研究。促进理论成果和司法实践相转化,主办贯彻民法典绿色条款司法实践与理论研讨会和第四届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活动;福建法院探索的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等3项改革举措入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面向全国复制推广;四川阿坝州中院创新“四圈四同”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完善便民措施,扩大公众参与。依托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和智慧法院建设,畅通诉讼渠道;大力加强巡回审判,在利民便民的同时,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推进司法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利用六五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环境司法宣传活动,促进社会公众环保意识提高。全国法院第十三期“现在开庭”全媒体直播活动聚焦的江苏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在线审理的史某非法捕猎野生斑鸠一案中,40余家媒体平台参与直播,包括大中小学生、市场业主、公安干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在内的1500万人在线观看,实现司法审判与生态科普、法治教育的深度融合。推进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的沟通交流,通过主办国际研讨会、主题培训等多种方式,增进了解加深合作,与欧洲环保协会共同编辑出版《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十大环境案例》,宣传环境司法保护中国经验,提升中国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

下一步,全国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顺利进行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年)》

今天在这里发布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共同完成的2020年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的主要内容。

总体来看,2020年,全国司法系统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紧紧围绕服务绿色发展战略,以打赢防污攻坚战、防疫攻坚战、脱贫攻坚战“三大战役”作为环境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绿色司法理念、绿色审判道路、绿色司法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定型。

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建设又有新亮点

按照中央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新要求,环境司法专门组织、环境司法机制、环境司法规则、环境司法队伍、环境司法理论研究等五大建设都有新发展,突出表现为三大亮点。

一是环境审判、公益诉讼检察组织体系已经成型。2020年全国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数量同比增长47.30%,形成“高级法院普遍设立、中基层法院按需设立”的格局,浙江省建成省市县三级全覆盖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江苏省建立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的“9+1”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甘肃省建立“点、线、面”相结合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全国已有27个省级检察院单设公益诉讼检察机构,“省级检察院单独或合并设立公益诉讼检察机构、市县两级检察院按需组建公益诉讼专门机构或专门办案组”的体系基本建成,重庆设立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主管长江干流和嘉陵江流域重庆境内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二是环境司法机制呈现联动协作新趋势,司法实践经验更加丰富。各地方法院继续完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三审合一”审判机制,上海市、青海省建立省(市)域内案件集中管辖新模式,贵州、四川、云南建立联合司法机制推进流域案件集中管辖;辽宁、山东积极推进“三审合一”审判方式全省覆盖,深圳市成立全省首家“三审合一”专门法庭。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推进与公益诉讼审判管辖相协调的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北京、深圳建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跨区域管辖机制;京津冀三地探索建立跨省(市)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推动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长江上游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青海、四川、甘肃省及有关市(州)法院和检察院建立协作机制。安徽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环境公益保护协作机制。

三是环境资源司法规则供给更加密集,系统性更强。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九批120个典型案例,聚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主题,服务国家战略,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首次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丰富了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的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或共同发布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七件,统一长江和黄河流域的司法保护基本尺度,明确《民法典》绿色规范体系的适用规则,系统修订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为民法典顺利实施提供良好基础。

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量和水平又有新提高

2020年,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在坚定推进专业化建设方面成效显著。与全国法院案件数量呈现下降拐点不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数量均有上升,其中,环境民事、环境行政、环境刑事、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案件的一审收案量同比增长98.69%、6.88%、17.30%、68.05%、48.98%。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增幅明显,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绝对主力”,公益诉讼的中国特色十分鲜明。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以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为主但呈现多个排污行为、多种污染源、综合污染后果交织于一个案件之中的特征。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为的案件较多,主要发生在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行政执法领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上升为仅次于滥伐林木罪的第二高发案件,环境污染犯罪呈现东部地区基本稳定或下降但中部地区上升趋势。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要以审判方式结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要通过诉前程序结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磋商结案率高达83%,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有效衔接的制度效能凸显。

我们特别关注了民法典“绿色原则”的适用、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医疗废物处置纠纷等三类案件情况。“绿色原则”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价值宣示、补强说理和规范补充三大功能均有所体现,但迫切需要建立新的解释方法、明确民法与环境法相结合的解释路径。长江沿线法院和海事法院受理的流域性案件中,非法捕捞和非法采砂两类案件数量最大,流域司法的整体性、协同性还需要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案件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类但总量不多,呈现明显的地域差异性,还需要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需求,加大相关司法力度。

期待环境司法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再创新辉煌

2021年作为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我们建议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坚持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完善环境审判机构的设立和优化布局,统一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健全“三审合一”“区域流域协作”等审理机制。健全检察公益诉讼机构体系,积极推进建立“多检合一”等新机制。完善生态环境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二是持续提高生态环境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加强民法典绿色规范体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案件司法解释体系与裁判规则。构建生态环境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生态标准,明确司法审查的绿色导向。优化刑事司法规则,优化环境刑事案件罪名,明确环境刑事案件司法操作标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专门程序规则,缓解现行诉讼法适用困难。加快统一流域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受案标准、司法尺度,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

我们期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目标贡献更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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