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8日,老挝央行支付系统管理局副局长素利萨·唐努翁公布称:根据2021年6月17日支付系统管理局出条的461号字第关于“授权零售业务支付管理方及相关服务方”通知,即,目前,老挝央行支付系统管理局一致同意银行业务、企业、金融机构和企业法人可作为零售业务支付系统的管理方和服务方,以服务老挝各类型的合法支付业务。
其中,零售业务支付系统管理方有一家(企业法人),支付服务方可提供以下4种服务方式,即:1.信用卡支付业务:19处;2.电子货币业务:10处(其中,6处银行业务,4家企业);3.电子承兑业务:39处,即:26处提供收单机构服务(银行业务22处,企业4家),如:用信用卡、支付宝、微信或银联等通过EDC/POS设备、二维码支付商品价格;20处提供票据支付服务(17处银行业务,4家企业),如:水费、电费、土地税和手续费等通过银行或第三方app进行支付;4.电子货币转账业务:42处(银行业务39处,企业3家)。
除此之外,素利萨副局长还补充了以下细节:各种商品的支付、途径及logo可在老挝央行www.bol.gov.la官网中查看,其中,老挝央行支付系统管理局为老挝全国最高支付系统管理方,有权根据《支付系统法》第51条评估企业是否有资质加入支付系统管理方,且根据《支付系统法》第57条对“违法者”对定义:未经许可提供任何支付手册,提供支付服务,对支付系统、支付服务方包括社会使用方虚假宣传或造成损失,违反2017年11月7日国会颁布的32号字第《支付系统法》规定的相关行为,或提供新型支付服务(如:使用加密货币或不在本通知内的支付服务)的所有相关服务方,一律依法惩处。
若发现未经许可擅自提供支付服务的银行业务、金融机构(非银行)或企业法人,请立即上报或联系询问老挝银行支付系统管理局支付系统政策厅,联系电话:021 253 595-7 。
特此通知,以防误信虚假宣传或使用未经支付系统管理局授权的支付业务。
来源 | update Laos编译 | 老挝资讯网翻译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