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被执行人王某某进行强制执行。
2018年8月,景洪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西双版纳某某房地产公司、云南某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发现,原告王某某使用已经重新出具了新的《收款收据》的时任被告西双版纳某某房地产公司工会主席、法律顾问、监察室主任吴某某于2013年2月26日出具的《收条》恶意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西双版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购卡款67400元。原告王某某擅自在吴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出具的《收条》上篡改添加“(VIP卡款)”字迹,将其与吴某某个人之间的借款虚构成为向吴某某购买被告西双版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VIP卡款事实,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西双版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购卡款80000元。景洪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伪造变造证据,虚构事实,通过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公正,依法应当进行处罚。遂作出(2018)司惩1号决定书,对原告王某某罚款20000元,限于2018年10月20日前交纳。审判人员送达决定书后,原告王某某未申请复议,也一直未交纳罚款20000元。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执行(2018)云2801司惩1号决定书并于当日电话通知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表示自己已承认错误,并写了悔过书,希望法院能够免除罚款,执行干警告知决定书已经作出,必须按决定书的内容履行罚款2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有车辆一辆及房屋一套,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卡采取冻结措施,并告知不履行决定书内容的后果。之后,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主动履行11000元,6月11日主动履行9200元(其中包括200元执行费)。至此,该案已履行完毕。
近年来,民事虚假诉讼时有发生,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相继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及其后果作出了规定。对民事虚假诉讼进行严格规制的目的就是要惩治不诚信民事诉讼行为,诉讼当事人企图通过不诚信诉讼行为侵占他人财产最终只会适得其反。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利欲熏心,通过篡改证据的方式企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执行干警依法追缴罚款的执行行为,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维护了审判秩序与司法公正,防止了审判权威被亵渎,维护了法律权与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