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玉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016年11月,被告人玉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家位于景洪市景讷乡曼召村委会南孔下社村当地人称“广回堵坝”“田渡坝”处的两块林地内的橡胶树砍伐。经鉴定,被告人玉某某滥伐林地权属为集体林,毁林面积22.7亩,损失活立木蓄积50.15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26.08立方米。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林木价值人民币15648元。庭审中,被告人玉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玉某某违反法律法规,滥伐林木共计活立木蓄积50.15立方米,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玉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故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