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行政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近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及《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三项制度”。
7月1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三项制度”的制定情况和主要内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回溯、行政执法信息及时主动公开、严格法制审核确保执法公正。“三项制度”打出了一套“组合拳”,进一步推动依法、规范、文明执法,为法治政府建设再添制度保障。
省政府相关负责人介绍,《记录办法》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原则、内容、方式和管理、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原则性规定。明确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应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形,相应采取文字、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全过程包括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等环节。他表示,并不是所有的执法过程都要进行录音录像,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的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录音录像记录。其他行政执法环节,各地、各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文字记录或者文字加音像记录。
《公示办法》明确,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是行政执法公示的主体,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在事前应当公示执法主体信息、执法人员信息、执法职责和依据信息、执法程序信息、有关便民服务信息、“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救济渠道信息等;在事中和事后应当公示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执法窗口岗位信息、当事人权利义务、行政执法结果、上年度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数据统计信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数据和结果等信息。
此外,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制审核制度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明确法制审核主体,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法制审核是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一种审核把关机制,目的是保证行政行为合法,但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后,当事人如果对决定不服,仍然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