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特区
联系我们
中-老信息网 磨憨 中-老{云南勐腊}磨憨磨丁经济信息网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电子商贸城
电话:13578111921
传真:15936500118
联系人:段成生 凌灵
邮箱:547776269@qq.com
网址:http://www.zgmh.net
老挝入境信息服务
老挝入境信息服务
嘎栋老街信息资询
嘎栋老街信息资询
赶摆招商13035985198普总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特区特区 > 政策法规 > 全文

喜宴变悲剧!一男子酒后过失致好友摔倒死亡,获刑3年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1/10/28 11:25:30    来源:云南政法--云南长安网
分享到:

楚雄州大姚县一男子在乔迁宴喝酒后,言行失控,与好友撕扯,酿成悲剧,造成好友摔倒致颅脑损伤死亡。

1月7日,李某与被害人甘某受邀到罗某家吃乔迁喜宴,席间二人均饮下白酒。至18时20分许,甘某在罗某家大门外水泥斜坡处遇到李某,甘某无故撕扯李某衣领,李某为摆脱甘某的撕扯,用力拨开甘某手臂,手肘撞到甘某胸口,致使甘某头朝下摔倒,顺斜坡翻滚至水泥斜坡脚台阶,造成甘某右后脑出血。



1月12日,甘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甘某系右枕部受钝器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罗某夫妇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罗某夫妇诉至大姚法院,要求他们与李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大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过失致甘某死亡,其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李某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家属遭受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罗某夫妇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由李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68322.58元。



法官说理

甘某和李某本是多年好友,两家关系甚好。案发当日,甘某和李某受罗某邀请赴宴。按照农村习俗,适量饮酒本可烘托喜庆气氛。但从在卷证据来看,当天甘某中午饮酒已有醉意,下午到罗某家后又大量饮酒,酒醉后言行失控,与李某撕扯后导致悲剧发生。

而李某面对酒醉的好友,本应友善劝导或向他人求助,避免惨剧的发生,但酒后的李某同样未能保持冷静头脑,反而用力甩开甘某,造成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大姚县人民法院)


上一篇: 处理人不是目的,彻底解决问题才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下一篇: 磨憨站全力保障中老铁路口岸顺利开通
免责声明:凡注明文章来源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以及立场。“信息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站”发布,可与“本网站客户微信号wxid_y4scjxy7h8il22”联系,本公众号可立即将其撤除。
扫一扫

扫一扫
老挝入境信息服务

服务热线
135781119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