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大姚县一男子在乔迁宴喝酒后,言行失控,与好友撕扯,酿成悲剧,造成好友摔倒致颅脑损伤死亡。
1月7日,李某与被害人甘某受邀到罗某家吃乔迁喜宴,席间二人均饮下白酒。至18时20分许,甘某在罗某家大门外水泥斜坡处遇到李某,甘某无故撕扯李某衣领,李某为摆脱甘某的撕扯,用力拨开甘某手臂,手肘撞到甘某胸口,致使甘某头朝下摔倒,顺斜坡翻滚至水泥斜坡脚台阶,造成甘某右后脑出血。
1月12日,甘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甘某系右枕部受钝器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罗某夫妇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罗某夫妇诉至大姚法院,要求他们与李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大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过失致甘某死亡,其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李某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家属遭受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罗某夫妇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由李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68322.58元。
法官说理
甘某和李某本是多年好友,两家关系甚好。案发当日,甘某和李某受罗某邀请赴宴。按照农村习俗,适量饮酒本可烘托喜庆气氛。但从在卷证据来看,当天甘某中午饮酒已有醉意,下午到罗某家后又大量饮酒,酒醉后言行失控,与李某撕扯后导致悲剧发生。
而李某面对酒醉的好友,本应友善劝导或向他人求助,避免惨剧的发生,但酒后的李某同样未能保持冷静头脑,反而用力甩开甘某,造成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大姚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