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指出,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持续加大原料药领域执法力度,对明知有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故意实施或者采取措施规避调查的,依法从严从重作出处理。
《指南》提出,原料药领域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指南》列举了原料药经营者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以及协同行为的认定,对豁免和宽大制度作了说明,并对规范行业协会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指南》,原料药领域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原料药、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等。《指南》明确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细化了常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阐明了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思路和考虑因素。
原料药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与其他行业无显著差别,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依法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指南》明确,针对部分原料药品种市场规模相对较小,经营者年度营业额可能没有达到《规定》中的申报标准,但证据表明经营者实施的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此外,《指南》细化了原料药领域涉及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