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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搭讪式”直播是否违法 可能引发哪些侵权后果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1/12/3 15:10:01    来源:西双版纳政法 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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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搭讪式”网络直播近期火爆各大网络平台,这种搭讪式直播大部分是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实时记录路人在突发状态下的真实反应,网友同时在线围观评价。在近日公布的一次直播中,有主播在开播的40分钟内,搭讪了七八位女孩。与室内直播不同,户外直播因场景真实、情节生动吸引了更多流量,因此众多网络主播聚集在网红打卡地、大型商超甚至大街小巷,主张带大家“走出去”,漫步街头体验人生百态。但一些主播为了增强直播效果,吸引人气,以“搭讪美女”“街头相亲”等为噱头进行搭讪式直播。那么,这种未经他人同意的搭讪式直播是否违法?可能引发哪些侵权后果呢?

后果1

或因侵犯人格权担责

媒体近日报道了一名女性博主讲述自己被偷拍的经历,称她在逛街时遇到一位上前搭讪的男子,要与其加微信好友,但被其拒绝。后该男子将与其搭讪的视频内容分两条剪辑,发布在了个人的直播账号中。这种未经被拍摄者同意,拍摄并记录搭讪过程并在社交媒体平台公开播出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法律。此外,搭讪式直播所拍摄的时间、场景涉嫌侵犯被拍摄者行踪等个人信息。上述行为可能会侵犯被拍摄者的人格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具体来说,未经他人同意,直播者将他人的面貌在直播间作为主画面进行展示时,可能侵犯的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肖像是通过绘画、照相、录像等表现形式,把人的外貌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以人的面部为中心而再现的视觉形象,是自然人真实形象及特征的再现,与本人的人格不可分离,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它作为肖像权的客体而存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等情形,包括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搭讪式直播属于一种商业行为,主播可以通过观众打赏、刷礼物等方式获取报酬,因此具有盈利性质。在并未取得他人同意或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播者搭讪他人,通过直播录像将他人的外貌录制在直播画面中,属于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可能会侵犯肖像权。

此外,搭讪式直播还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的特征在于“私密性”,即便是信息时代我们身处公共场所,但这并不影响人们享有保护隐私的权利。户外搭讪式直播一般都在商场、景点等公共场所进行,这种社会公共场所将人们暴露在他人关注之下,但这并不能因其身处公共场所就自动地将自己的一切公开化。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搭讪路人的直播方式恰恰是扰乱了私人生活的外在秩序和内在心理状态,让人不得安宁,可能会侵犯他人隐私权。

在搭讪经过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很多主播为了增强直播效果,搭讪的内容涉及他人不愿为人知晓的私密信息,这种刺探并在直播间泄露、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也可能属于侵权行为。

除此之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通常,主播搭讪时拍摄者与被拍摄者存在真实场景的交往互动,会暴露被拍摄者所处的某个特定的空间场所,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如被拍摄者的容貌、语言、声音等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从而暴露他人行踪。

■法官建议

当搭讪式直播侵犯人格权时,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后果2

或因危害社会治安受处罚

除了上述侵权风险外,在未经充分沟通的情况下,主播在户外故意追逐、拦截、骚扰他人进行搭讪,极有可能与被搭讪路人产生口角,从而引发社会治安事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追逐、拦截他人等方式寻衅滋事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为了搭讪成功或者搭讪效果更自然,偷拍直播的行为也较为常见。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将偷拍搭讪的画面实时同步至网络社交平台供在线用户观看、点评和转发,也涉嫌偷拍或者散布他人隐私,属于治安违法行为。

2019年某地曾发生过一起主播骚扰路人后因寻衅滋事被拘留的事件。报道显示,女主播看到一名去市场买菜的七旬大爷立即冲过去,用手勾住大爷的头进行“强吻”。摆脱纠缠后,这名大爷随即报警。原来,这名女主播只是为了引起关注,试图通过“骚扰”路人的方式吸粉。最终,她被公安局以寻衅滋事处以行政拘留8天的处罚。

■法官建议

当人们在户外遭遇搭讪式直播被拦截骚扰或者偷拍时,可以选择尽快报警。

后果3

引发冲突升级或产生伤害案件

在遭遇户外搭讪式直播时,被拍摄者有权拒绝;如果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被拍摄进直播画面,还有权要求暂停并且删除相关直播记录。但是也有的主播无视被拍摄者的个人意愿,强行直播、跟拍搭讪,直至双方产生冲突,矛盾升级,最终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

2018年1月,马某在商场直播时与女职员田某搭讪,他问:“美女,我是某平台的主播,能和美女聊聊天吗?”田某明确表示拒绝并让其离开,马某听后对着手机视频直播说:“老铁们,我直播一年了,第一次遇见这样的女孩。”后来,田某再次要求马某不要对着其拍摄并删除视频,遭到拒绝。田某欲拿马某的手机删除视频,双方在争夺手机的过程中,田某被推倒在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肩关节脱位、先兆性流产。双方调解不成,田某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马某未经田某同意在直播过程对其进行拍摄引发纷争,争执过程中田某受伤,法院最终判决马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向田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11000元。

■法官建议

主播在户外直播搭讪陌生人时,应该尊重被拍摄者的个人意愿,事先征得对方同意,不能擅自拍摄,以免引起纷争。被拍摄者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可以选择合理方式维权,切不可武力解决导致双方冲突升级,产生伤害后果。

后果4

平台失责或构成共同侵权

作为直播服务提供者,直播平台对网络直播表演有规范管理与合理注意义务。《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上述管理与注意义务都进行了规定。其中,《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即网络直播平台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对于违反服务协议的直播发布内容,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直播平台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即直播发布者和用户,视情况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现实中,在流量的驱动下,部分直播平台对户外搭讪式直播及短视频中的不良内容并未严格执行上述管理规定。有些直播平台单独设有“户外搭讪”类别,甚至设置了“街头撩妹真实搭讪”“户外撩妹祖师爷”等搜索关键词吸引用户观看。

直播平台的责任承担与对主播的管理责任及注意义务直接相关,如果直播平台未尽到规范、审核、删除等主体责任,可能因直播内容侵权问题承担直接侵权或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我们突然在街上被搭讪,感到意外的同时也要提高警惕,因为整个过程可能被偷拍或者直播,成为牟利工具。户外主播要提升思想道德水平和网络素养,增强专业技能,提高直播内容的质量,宣扬健康向上的直播氛围,依法依规直播,不打法律擦边球。直播平台也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户外搭讪式直播及短视频的审核,清理低俗违法内容,封停相关主播账号,制作黑名单,严格执行网络直播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管理规定。

■法官建议

直播平台应当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直播内容的监管,弘扬健康向上的直播风气。对于以搭讪等为主要内容的低俗直播,各大平台应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坚决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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