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最高检召开主题为“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以适用职务犯罪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主题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李雪慧在发布会上介绍,每年12月9日是国际反腐败日。近年来,在党和国家反腐败大局中,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推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依法没收犯罪人转移到境外的巨额财产,促进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
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对外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依法没收外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到境外的巨额财产,是一项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重要举措。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设立,为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推动这一特别程序适用,促进依法追缴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到境外的巨额财产。
注重完善配套制度机制
积极推动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适用
史卫忠介绍,最高检认真研究总结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积极会同最高法发布实施《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范围、证明标准以及办案流程,大大增强该程序的可操作性,推动该程序依法适用。
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40件43人;2017年1月至今,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93件95人,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践价值初步显现。
注重加强协作配合
依法推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顺利进行
史卫忠介绍,检察机关一方面做好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对于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拟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职务犯罪案件,认真组织介入审查,及时依法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另一方面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商,促进在证明标准、程序适用上达成共识。
注重督导重点案件办理
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史卫忠介绍,最高检把潜逃境外、县处级以上、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纳入重点督办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推动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百名红通人员”白静、徐进违法所得没收案,均被列为最高检重点督办案件。同时做好跟踪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大要案的示范引领作用。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对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意义重大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副厅长张希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反腐败追逃追赃意义重大:
?及时阻止、阻断犯罪分子实现攫取犯罪所得的目的,助力职务犯罪预防;
?及时切断已经犯罪在逃的人的经济来源,敦促其尽快到案接受法律制裁;
?及时挽回国家及相关被害人的损失;
?防止因犯罪人死亡、在逃产生的诉讼中断、拖延,因而导致的相关财产的不确定状态,尽快恢复社会经济秩序。
检察机关在惩治腐败犯罪中的职能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史卫忠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检察机关在惩治腐败犯罪中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监委调查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提前介入,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受理移送起诉的相关案件进行审查,可以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并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决定是否起诉。其中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另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两种特别程序,对于反腐败工作具有特别意义。检察机关在程序适用上承担着重要职责。一个程序就是这次发布会的主题,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关情况我已经介绍了,不再细说。另外一个程序是缺席审判程序,即对犯罪嫌疑人逃匿境外的贪污贿赂案件,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同时对违法所得作出处理。
2018年1月至今年11月
全国检察机关对82名原省部级干部
提起公诉
史卫忠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2018年1月至2021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74869件89650人,已提起公诉58122件73488人,其中对82名原省部级干部提起公诉。
加强监检衔接
落实“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史卫忠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为此,2020年12月,国家监委、最高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对管辖、证据、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等进行全面规范。
依法保障近亲属
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
张希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对象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
?依法保障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
?依法保障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诉讼代理权利;
?依法保障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没收财产提出异议的权利;
?依法保障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出席法庭参加庭审的权利;
?依法保障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上诉权。
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
“犯罪事实”和“违法所得”的
证明标准作了不同规定
史卫忠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对象是死亡或逃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察机关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犯罪事实”和“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作了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规定,一是对犯罪事实认定问题,采用“有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二是对违法所得的认定,采用“高度可能”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