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中央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授权范围内,云南省财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积极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2021年版)》,通过四个“统一”,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的统一规范。
统一医疗保险基本筹资政策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主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6%左右,个人缴费费率2%,退休人员不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主要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国家制定的最低筹资标准即为云南省最低筹资标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根据以支定收原则,由统筹地区制定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费率原则上不超过5%,筹资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预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从居民医保基金中筹集,筹资标准原则上为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10%左右。
统一门诊待遇支付政策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付,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不低于50%。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400元,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政策范围内用药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50%。规范职工和城乡居民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用药和诊疗范围及支付政策。
统一住院待遇支付政策
职工医保最高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用人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总体支付比例为80%左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90%,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10万元。城乡居民医保按三级、二级、一级以下分别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其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15万元。
统一医疗救助支付政策
明确医疗救助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保缴费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户等给予定额资助;此外,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受的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将儿童白血病、乳腺癌等22种疾病列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