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运输假冒伪劣卷烟案,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李某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黄某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张某峰、张某福、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全部涉案假冒伪劣卷烟和涉案运输车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生多次向他人购买境外生产的假冒伪劣卷烟并进行贩卖。2020年9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坤让被告人朱某、张某福分别驾驶一辆小货车在景洪市勐龙镇将100箱卷烟(5000条)装好后,为躲避查缉点的检查,被告人黄某坤联系他人在景洪农场林地里先卸下卷烟,空车过查缉点后再组织被告人张某峰、张某福、朱某等人装车,并由被告人黄某坤驾驶轿车在前面探路,最后将100箱卷烟运输给被告人李某生。后被告人李某生、张某峰、朱某、张某福被勐海县公安局民警和勐海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查获,并在被告人李某生的仓库及两辆小货车上查获假冒伪劣卷烟108件(5398条),在被告人李某生在勐海县勐海镇曼短村经营的百货店里查获假冒伪劣卷烟68条,共计5466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503870元。
另查明,勐海县多家小卖部均从被告人李某生处购进过假冒伪劣卷烟并销售给当地居民。2020年10月勐海县经侦大队民警联合勐海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这些小卖部进行了检查,查获卷烟119条,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2420元。以上共计查获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5585条,价值人民币51629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生、黄某坤、张某峰、张某福、朱某非法运输假冒伪劣卷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勐海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生产、运输、买卖烟草制品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五名被告人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为获取利益仍然实施运输行为,其行为已扰乱我国烟草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