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交流频繁的今天,尤其是中国走出去投资取得相对成绩的今天。中国公民在境外学习、务工甚至结婚生子也日益频繁。基于地缘的优势,以及对老挝淳朴民风的喜好,有相当部分在老挝工作学习的中国公民与老挝人恋爱并步入婚姻殿堂。
涉外婚姻涉及男女双方国籍国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也涉及国际公证、领事认证等国际法。一段跨国的爱情修成的正果自然比普通爱情来得更艰难一些。以下,我们从老挝法律关于老挝公民与外国人结婚规定出发,对在老挝与老挝人结婚做一些基本的介绍。
一. 中国人与老挝人在老挝登记结婚
1、结婚主管机关及程序
中国人与老挝人结婚的结婚程序:村办公室— 县公安局— 县内政局— 县政府— 省或直辖市公安厅— 省或直辖市内政厅— 省或直辖市司法厅 — 省或直辖市政府
基于上述程序所要求的材料审查以及公证、认证的过程,完全办理下来结婚证书,所需的时间一般在6个月以上的时间。
中国人与老挝人结婚,结婚证颁发机构为省或直辖市政府。各主管机关会对结婚申请人进行面谈,以证明结婚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
2、老挝结婚所应提供的资料
老挝人方面:1、父母意见书;2、经村委会同意的结婚申请书;3、住址证明;4、个人简历;5、健康证明;6、未婚证明;7、往前6个月以内开具的无犯罪记录;8、经济收入证明;9、户口本、身份证或护照;10、订婚协议;11、县级省级(首都市)公安局意见;12、6个月内近照。
中国人方面:1、父母意见书;2、经村委会同意的结婚申请书;
3、住址证明;
4、个人简历;5、健康证明;6、未婚证明;7、往前6个月以内开具的无犯罪证明;8、经济收入证明;9、护照;10、保证书;11、老挝驻此外籍人士国使馆意见;12、外籍人士国外交部意见;13、6个月内近照。
※所需老挝人资料,由老挝人户籍地或现住地村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机构开具。
※所需中国人的资料,需由中国人国籍国有关部门机构开具,并通过领事认证后,才能在老挝使用,如为资料为外文,需翻译成老挝语,并经老挝公证机关公证。
二. 中国人与老挝人离婚
老挝人与中国人离婚有两种方式:1、自愿离婚;2、 法院判决离婚。
自愿离婚的,由村办公司开具离婚证明后到省或直辖市结婚登记机构登记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后,到省或直辖市结婚登记机构登记离婚。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关于重婚的刑事责任问题。法院对民事离婚财产案件中的立案及检察院对婚外情刑事入罪的立案,并不以在省或直辖市政府登记结婚为认定婚姻关系的绝对标准,如按照老挝传统风俗,能认定为双方已建立家庭的,也可作为法院或检察院立案的依据。
附:《关于老挝公民与外籍人士办理结婚手续的总理政令》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
总理府 总理字198号
关于老挝公民与外籍人士办理结婚手续的
总理政令
-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
-根据1990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议会字07/90号《家庭法》;
-根据司法部部长提议。
总理颁布政令:
第一条 本政令详细规范关于老挝公民与中国人士结婚的制度规定。
第二条 外籍人士系指持有其他国籍而临时或长期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执行任一工作或目的的个人。当完成工作使命后出境。该人员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时,由外交部或相关机关负责管理。
第三条 老挝公民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外籍人士结婚,要求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家庭法》和本政令规定执行。除法律和本政令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国际之间签署的协定抵触之外,若此情形时则要求按国际协定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有意愿结婚的单身男女,必须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男女双方的结婚申请各一份;
2)男女双方的个人简历各一份;
3)男女双方居住证各一份;
4)男女双方的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各一份;
5)男女双方的单身证明各一份;
6)男女双方的健康证各一份;
7)男女双方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各一份;
8)男女双方的免冠相片4*6各三张;
9)外籍人士的财产(经济能力)证明;
10)外籍人士的保证书(当结婚后发生离婚的情形时,保证护送老挝籍女士回国);
11)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交部认可的驻老挝外籍人士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意见书;
12)省、市公安厅对外籍人士出具的意见书;
13)省、市司法厅对外籍人士出具的意见书。
上述第12、13项,由省、市家庭登记当局负责与相关部门联系办理。
第五条 涉及国家机密部门工作的老挝公民,若有意愿与外籍人士结婚的情形时,首先必须征得自己所属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结婚申请文件材料若是外语的,必须翻译为老挝语后进行官方公证。
第七条 老挝公民与外籍人士结婚申请文件材料,必须提交至省、市家庭登记当局。按顺序流程审批,并且需要向国库或省、市级国库支付3万基普的手续费。
第八条 家庭登记当局必须在收到提交结婚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的60日之内完成审核工作。当通过审核结婚申请文件材料后,家庭登记当局要求单身男女到提交结婚申请文件材料的省、市家庭登记办公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九条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办理老挝人与在外国的老挝人办理结婚登记时,也必须依照老挝《家庭法》及本政令规定执行。
第十条 老挝公民与外籍人士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外结婚的情形时,要求依照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执行,但必须经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所在国家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同意意见书。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该国无大使馆或领事馆的情形时,必须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交部征求意见。若不违背该国的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也可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老挝公民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生活的外国侨民或无国籍人士结婚的情形时,要求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家庭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政令交予外交部、内政部、司法部、省、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组织执行。
第十三条 与本政令相悖的各条例、制度、命令,一律废除。本政令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994年12月19日 万象
总理(签字盖章)
坎代·西潘敦
KhamthaySIPHANDONE
来源 | 悦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