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云南省经济社会建设的发展
和行政诉讼的不断深化
老百姓希望通过司法途径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共识
大量的“民告官”案件
进入司法程序
对司法的公平正义
提出更高的要求
12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埂会堂召开《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赵嘉 摄
全省行政审判工作情况
2015年至2019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6648件审结35293件分别是前五年的2.25倍和2.18倍
行政审判在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助力全省法治环境进一步改善优化等方面取得以下成效——
一是依法全面推行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
二是切实加大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有效规范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提升。
三是有效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至2019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已达60.07%。
四是积极推进“一站式”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服务中心体系建设,探索在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保山市隆阳区等地成立行政争议和解调解中心,努力将矛盾解决在初期,化解在基层,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五是不断深化行政审判机制改革,积极开展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进一步排除行政干预、提高审判效率。
六是坚持每年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为各级行政机关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不断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
云南省行政审判工作
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与先进发达省份相比
仍存在较大差距
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举对于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促进司法公平正义,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决定》都规定了哪些内容跟随小布一起来看一下
《决定》共十六条。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01
《决定》对形成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良好司法环境作了规定
针对行政审判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特点,《决定》对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参与行政诉讼活动中应坚持的理念、原则、工作机制等作了规定。
明确了全省各级法院围绕司法公平正义,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坚持司法公开,通过不断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内容。
明确了全省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应秉承的原则,应履行的义务。
建立了政府与法院的良性互动制度。同时对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加强人大对行政审判的监督等作了规定,形成良好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
02
《决定》建立和完善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长效工作联系机制
为推动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完善行政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决定》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明确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建立“府院联系”工作长效机制,确定了联系会议的主要内容。
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生效裁判文书履行率及司法建议落实等情况纳入了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标准。
03
《决定》构建了合力化解行政争议机制的主要框架
针对当前解决行政争议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决定》明确通过整合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社会力量,健全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进一步明确突出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要渠道作用,强化行政机关自身纠错机制不断完善的重要性。
04
《决定》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作了明确规定
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针对目前行政机关应诉中“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的情况,《决定》在遵循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原则、出庭效果、保障措施以及未履行出庭义务的处理等要求进行了明确,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也作了原则要求。
进一步细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和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几类情形。其中,明确规定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移民搬迁安置、旧城改造等社会关注度高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案件,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
05
《决定》对推进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新机制进行了规定
随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深化,在实践中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机制的创新、优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坚持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决定》着眼加强衔接,理顺关系,明确了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决定进行审查,裁定准予执行的,可以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裁执分离的内容。
同时,进一步明确要加强对集体土地征收中拆迁类案件,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等行为罚类案件裁执分离衔接机制的探索,理顺执行关系。
06
《决定》规定了推进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内容
围绕党中央关于通过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排除对行政审判干预等核心精神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规定了推进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内容,突出加强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法院与案件辖区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制度机制建设,突出云南实践经验的总结,推进行政诉讼体制机制改革的有效探索。
《决定》还具有
三个较为显著的特点
一是体现了行政审判对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发展要求。
《决定》通过明确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诉讼法定义务,排除行政机关干预行政审判活动,建立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机制,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强化人大、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监督以及发挥行政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在规范行政行为中作用等规定,强化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依法决策的监督保障作用。
二是着力破解当前行政审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针对当前行政审判中人民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告官不见官”“程序空转”等突出问题,以问题为导向,逐一研究,逐一规范,积极破解制约行政审判工作开展,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突出问题。
三是建立(创建)了具有云南特色的制度机制。
《决定》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符合上位法原则的基础上,紧扣行政审判特点,紧贴云南实际,在认真总结云南省行政审判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注重制度机制创新。
着眼形成政府与法院依法良性互动,建立了府院联系制度,强化了行政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落实机制;
着眼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建立了诉源治理机制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逐年增加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和出庭应诉必须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着眼行政审判专业化职业化要求,明确了政府部门不得要求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具体行政管理活动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的规定;
着眼行政审判的公平正义,建立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对涉及职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机制,细化了人大监督的具体内容等。这些制度机制都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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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自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编辑:杨静 本站编辑图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