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下午,由临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偷越国(边)境案在西安汽车职业大学临潼校区公开审理。
临潼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卢光武担任审判长,临潼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文凯出庭支持公诉。
西安汽车职业大学的上百名师生参加了旁听。
案情回顾
赵某、李某、郑某三人在餐馆吃饭聊天时,合伙商量采取偷渡方式到老挝务工。2021年1月20日,三人乘飞机抵达云南省昆明市,后辗转乘车到达勐腊磨憨口岸附近,1月23日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磨憨镇一边境小道非法出境至老挝,当场被老挝警方抓获、遣返,移送给中国勐腊县警方。
2021年3月3日,勐腊县公安机关对三人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赵某、李某、郑某三人结伙偷越国(边)境,属于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案件事实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出示了多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同时结合该案的法律危害性就法律适用、量刑情节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
临潼区法院认定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采纳了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李某、郑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法官还联袂为师生进行了养老诈骗、电信网络诈骗、校园贷等知识的普法宣传,发放了宣传手册及知识读本。在场的师生纷纷表示:这场别开生面的“法治教育课”,让人深受触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12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2016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经驱赶拒不离开的;
(二)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
(三)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1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
(四)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当前,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呈现高发态势,与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以及边境地区毒品、走私、暴恐等违法犯罪活动交织滋长,危害日益严重,因此,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刻不容缓。涉案的三名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自己的私利不惜铤而走险,严重扰乱了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也给自己的人生带来了污点。
检察官温馨提示
每一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服从法律、维护法律的义务,绝不能因一己之私去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临潼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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