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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西双版纳众豪进出口有限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3/3/15 12:53:20    来源:中老合作区--磨憨—磨丁合作区 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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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

西双版纳众豪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磨憨货场“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将《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西双版纳众豪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磨憨货场“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予以发布。


附件: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西双版纳众豪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磨憨货场“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

        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附件


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

西双版纳众豪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磨憨货场“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

报 告









 

西双版纳众豪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磨憨货场“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3年3月14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三)涉事车辆驾驶人员基本情况 

(四)事故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一)事故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二)善后工作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勐腊天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二)西双版纳宁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三) 西双版纳众豪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四)死者翟小磊及伤者洪颖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2023年1月8日10时18分许,西双版纳众豪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磨憨货场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及时组织救护伤者,召开专题会议,对伤员救治、善后处置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了由管委会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牵头,党群工作部(政法委)、对外开放和跨境合作促进局、社会事务管理局,昆明市公安局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分局(简称合作区公安分局)、昆明市市场监管局磨憨分局、磨憨镇司法所等单位组成的磨憨镇众豪货场“1·8”事故调查组,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事故调查工作原则,通过调查询问、查阅企业资料、查看监控视频及事故现场、走访相关人员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基本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和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和加强、改进商贸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对策措施。

经调查,认定西双版纳众豪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磨憨货场“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2月份,西双版纳宁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闫鹏(监事)与西双版纳众豪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张跃武(占股40%)达成口头协议,由西双版纳宁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西双版纳众豪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磨憨货场的A3区内实施装卸驳货作业,西双版纳众豪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按每车每24小时收取货车停车费50元,当天停车超过8小时按24小时收取停车费用,次日开始每车每24小时收取停车费30元。2023年1月7日,西双版纳宁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吴开友从昆明驾驶鲁Q217PG货车装载老挝中农钾肥有限公司订购的46块橡胶板及白色编织袋装货物运至磨憨镇,并在西双版纳众豪进出口有限公司磨憨货场A3区内停放等待驳货。西双版纳宁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刘登坤口头与勐腊天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彪达成吊装驳货协议每车400元,由勐腊天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责将鲁Q217PG货车上的橡胶板及白色编织袋装货物吊装驳货到豫NK1628货车(车主翟小磊、代驾洪颖,系西双版纳宁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临时雇佣)上,再由豫NK1628货车运输至老挝甘蒙省他曲县,运费为8500元。1月8日10时许,勐腊天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陕ED5141汽车吊司机代浩强(系张彪公司员工)接到张彪的作业指令后,驾驶陕ED5141汽车吊对西双版纳宁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员工邹小飞用柔性吊具捆绑的20余块橡胶板及白色编织袋装货物(重约4吨)实施吊装作业,翟小磊、洪颖主动攀上豫NK1628货车车厢中部,准备辅助摆正橡胶板及白色编织袋装货物,当货物起吊到豫NK1628货车车厢上部约2米半空中时,橡胶板及白色编织袋装货物滑落,将在豫NK1628货车车厢内进行辅助摆正的翟小磊、洪颖砸伤。1月8日12时02分,翟小磊经磨憨镇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陕ED5141汽车吊,车辆类型: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机动车种类:起重车,品牌型号:三一牌SYM5505JQZ(STC800T6),车辆识别代码:LFCNPG6P9J2028840,发动机号:1418K132900,注册日期:2019-02-21,发证日期:2019-02-21,陕ED5141检验有效期至2023-02。陕ED5141所有人:张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244030000537949, 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岗支公司,保险期间自2022年7月30日0时0分起至2023年7月29日24时0分止;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单号ACHDJA653422QAAAAT6G,保险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期间自2022年7月30日0时0分起至2023年7月29日24时0分止。

2.鲁Q217PG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临沂鼎鸿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欧曼牌BJ4259SNFKB-XJ,车辆识别代号:LRDS6PEB9LT052312,发动机号码:76668061,注册日期:2020-05-18,发证日期:2022-09-27,检验有效期至2023-05;鲁QF58U挂,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半货车,所有人:临沂鼎鸿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通广九州牌MJZ9403CLX,车辆识别代号LA9940C32K8MJZ644,发动机号:无,检验有效期至2023-06。

3.豫NK1628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商丘金辉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乘龙牌LZ4251H5DB,车辆识别代号:LNXDBL0H6ML103234,发动机号码:7621A009376,注册日期:2021-02-07,发证日期:2022-02-11,检验有效期至2024-02;豫NTP99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所有人:商丘金辉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龙恩牌LHE9400TJZE,发动机号码:无,注册日期:2022-06-23,发证日期:2022-06-23,检验有效期至2023-06。

(三)涉事车辆驾驶人员基本情况

1.陕ED5141汽车吊操作员代浩强,男,33岁,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持有准驾车型B2类型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2020-11-10至2030-11-10。持有Q2(限流动式起重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证件编号:xxxxxxxxxxxxxxxxxx,发证机关: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效期:2021-07至2025-06,批准日期:2021-05-10)。

2.鲁Q217PG货车驾驶员,吴开友,男,35岁,山东省平邑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持有准驾车型A2,有效期限:2016-08-05至2026-08-05。

3.豫NK1628货车车主,翟小磊,男,39岁,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河南商丘人。豫NK1628货车代驾洪颖,男,4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辽宁岫岩人,持有准驾车型A2,有限期限:2020-09-08至长期。

(四)事故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1.翟小磊,男,汉族,39岁,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河南省商丘人。磨憨镇中心卫生院诊断死亡原因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开放性面部损伤、创伤性腹内多器官破裂出血、颅骨多发性骨折”。目前死者翟小磊遗体已安葬。

2.洪颖,男,汉族,4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辽宁省岫岩人。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诊断为“1.上下唇裂伤,2.左侧前额开放性损伤,3.舌骨左侧骨折,4.左侧耻骨骨折,5.左眼球挫伤,6.11、12、21、25、27、31牙部分牙体缺损7、21、31牙槽突折8、22牙震荡伤”。洪颖已于2023年1月19日出院,转至康复治疗阶段。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一)事故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1月8日8时30分许,西双版纳宁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物流员彭致坚通知勐腊天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陕ED5141汽车吊(车主系勐腊天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彪)操作人员代浩强在西双版纳众豪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磨憨货场A3区内,为西双版纳宁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实施橡胶板及白色编织袋装货物吊装驳货作业,同时通知豫NK1628货车车主翟小磊、代驾洪颖前往货场A3区实施橡胶板及白色编织袋装货物运输。西双版纳宁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书臣安排货物捆绑工人邹小飞,勐腊天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彪安排货物解绑工人周祖培在驳货现场等候作业。1月8日10时18分许,邹小飞使用柔性吊具对鲁Q217PG货车车厢内的先予起吊的20余块橡胶板及白色编织袋装货物(重约4吨)实施捆绑,随后,代浩强操作陕ED5141汽车吊将装在鲁Q217PG货车车箱内的橡胶板及白色编织袋装货物吊装到豫NK1628货车过程中,柔性吊具捆绑的20余块橡胶板及白色编织袋装货物在豫NK1628货车车厢上部约2米半空中时,滑落到豫NK1628货车车厢内,将主动登车进行辅助摆正货物的豫NK1628车主翟小磊、代驾洪颖砸伤。西双版纳宁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物流员彭致坚发现后驾驶叉车将滑落的橡胶板及白色编织袋装货物叉开,与其余在场的王书臣、邹小飞、王行、周祖培等人员将被砸伤的翟小磊、洪颖从货车车厢内转移出来,王书臣拨打了120和110,并使用棉被盖住现场受伤较重的翟小磊。磨憨镇中心卫生院接到120急救电话后,值班医生汤叶叶和护士吴航艺随救护车赶往事发现场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救治,因翟小磊伤情较重,后被转运至磨憨镇中心卫生院实施抢救,伤者洪颖被西双版纳宁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使用越野车转运至磨憨镇中心卫生院。2023年1月8日12时02分,翟小磊在磨憨镇中心卫生院经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开放性面部损伤、创伤性腹内多器官破裂出血、颅骨多发性骨折”),伤者洪颖后来被转运到勐腊县人民医院救治,并于1月8日22时15分许转运到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实施救治。

(二)善后工作情况

2023年1月8日12时12分许,磨憨镇政府接到磨憨派出所报告后,及时向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领导进行事故情况报告。管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磨憨镇政府、合作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将伤者洪颖先后转运到勐腊县人民医院、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并协调将死者翟小磊尸体转运到勐腊县殡仪馆停放。管委会于当日成立“西双版纳众豪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磨憨货场“1·8事故”善后工作组,及时组织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磨憨镇政府、合作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伤员救治、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事故防控等工作进行研究和安排部署。积极协调死者翟小磊和伤者洪颖善后处置相关事宜,做好家属情绪安抚及诉求引导,并协调落实死者尸体停放、伤员救治等相关费用。

2023年1月9日,在昆明市应急管理局的指导协助下,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成立磨憨镇众豪货场“1·8”事故调查组,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并对涉事的西双版纳众豪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责令限期整改安全隐患、就地登记封存涉事吊车、货车等工作措施。本次事故死者翟小磊已于1月17日在河南省柘城县伯岗乡翟桥村进行安葬,伤者洪颖经医疗救治后,已于2023年1月19日从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出院,伤情、精神状态明显好转,转至康复治疗阶段。目前,死者及伤者家属情绪稳定,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死者及伤者后续相关人身损害赔偿等正在进行中。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勐腊天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陕ED5141汽车吊操作人员代浩强将装在鲁Q217PG货车车箱内的橡胶板及白色编织袋装货物吊装到豫NK1628货车时,柔性吊具捆绑的橡胶板及白色编织袋装货物在豫NK1628货车车厢上部约2米半空中时滑落。代浩强在货物起吊前,未对起吊货物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未对起吊货物的捆绑牢固情况进行检查,未对吊物下站立的翟小磊和洪颖进行制止,是本次发生物体打击事故的第一直接原因。

2.西双版纳宁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安排的货物捆绑员工邹小飞不具备货物捆绑操作技能和从业经验,其使用柔性吊具捆绑的橡胶板及白色编织袋装货物捆绑不牢固,橡胶板及白色编织袋装货物从鲁Q217PG货车起吊入豫NK1628货车车厢上部时,因橡胶板及白色编织袋装货物捆绑不牢固,缓慢下降过程中重心偏移向豫NK1628货车车头方向,在距离豫NK1628货车车厢约2米的半空中时向车头方向移动导致滑落,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第二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勐腊天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彪)进行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对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在吊装作业现场及吊装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西双版纳宁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登坤)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与实施吊装业务的勐腊天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勐腊天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问题。

3.西双版纳众豪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平,实际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黄书华、张跃武)将其经营的位于磨憨镇的众豪货场A3区指定给西双版纳宁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实施驳货。西双版纳众豪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其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实施吊装作业的众豪货场A3区开展安全检查,未发现、制止违规操作行为。  

4.豫NK1628车主翟小磊、代驾洪颖安全意识淡薄,分别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在吊物下方站立。

5.现场在鲁Q217PG货车上使用柔性吊具捆绑货物的邹小飞和在豫NK1628货车上等待解绑柔性吊具的周祖培,均未分别制止在豫NK1628货车车厢中部站立并进行货物辅助摆正的车主翟小磊和代驾洪颖。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勐腊天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1.该公司进行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对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在吊装作业现场及吊装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未履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彪,事故发生时在老挝境外,对公司开展的吊装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对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3.陕ED5141汽车吊操作人员代浩强将装在鲁Q217PG货车车厢内的橡胶板及白色编织袋装货物吊装到豫NK1628货车起吊前,未履行本岗位的安全职责,未对起吊货物的捆绑牢固情况进行检查,未对吊物下站立的翟小磊和洪颖进行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未履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由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昆明市公安局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分局立案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二)西双版纳宁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1.该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与实施吊装业务的勐腊天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勐腊天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未履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2.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登坤(占股100%),长期在老挝境外,未在所属中国境内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3.公司副总经理、现场安全员王书臣,对事发现场正在进行的危险性较大的吊装驳货作业,未在现场履行本岗位安全管理职责,且王书臣认为公司只对运输货物安全负责,不对吊装驳货作业过程安全负责,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王书臣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未履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4.彭致坚作为公司现场安全员,对事发现场正在进行的危险性较大的吊装驳货作业,未在现场履行本岗位安全管理职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邹小飞作为鲁Q217PG货车车厢内的橡胶板及白色编织袋装货物吊装捆绑作业人员,不具备货物捆绑相关知识且不具备采用柔性吊具捆绑表面光滑易滑落货物的工作经验,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不到位,且捆绑的橡胶板及白色编织袋装货物捆绑不牢固,导致橡胶板及白色编织袋装货物在缓慢下降进入豫NK1628货车车厢上部过程中,距离车厢约2米的半空中时向豫NK1628货车车头方向移动,造成橡胶板及白色编织袋装货物滑落,当场砸伤翟小磊和洪颖。邹小飞未履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义务;未履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云政规〔2022〕4号)规定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由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昆明市公安局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分局立案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三) 西双版纳众豪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1.该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且该公司指定众豪货场A3区给西双版纳宁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实施吊装驳货后,未对吊装驳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2.公司监事及主要负责人黄书华(占股20%,与张跃武系夫妻关系),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平于昆明市安宁监狱服刑期间、张跃武于湖南老家经营超市期间,该公司经营管理主要由黄书华负责和协调。黄书华与其丈夫张跃武协商将公司一般性经营管理事务和安全生产工作事务口头安排给其侄女婿邓剑锋后,黄书华平时主要管理公司财务账目和办公室事务,其认为西双版纳众豪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只负责提供吊装驳货场地和收取停车费,不对吊装驳货安全负责,未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吊装驳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3.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张跃武(占股40%,与黄书华系夫妻关系),长期在湖南老家,平时不参与公司一般性事务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仅在公司决策重要事务时参与。张跃武认为西双版纳众豪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只负责提供吊装驳货场地和收取停车费,不对吊装驳货安全负责,未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吊装驳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邓剑锋经黄书华和张跃武协商后口头安排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事故发生时在勐腊县,未对吊装驳货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未发现、制止违规操作行为,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履行安全生产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肖平(占股40%)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于2020年11月在昆明市安宁监狱服刑,服刑后未授权或委托相关人员开展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负责人为股东黄书华、张跃武。肖平服刑期间未履行公司经营管理职责,未参与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与事故的发生关联性不密切。

由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昆明市公安局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分局立案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四)死者翟小磊及伤者洪颖

豫NK1628货车车主翟小磊、代驾洪颖安全意识淡薄,分别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违章在吊物下方站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因翟小磊已死亡,丧失责任主体资格。建议由西双版纳宁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洪颖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商贸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合作区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责任意识,清醒认识全区商贸企业潜在的安全隐患和面临的复杂形势,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商贸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要进一步落实好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把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深入开展好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扎实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持续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力度,依法严肃组织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面推动商贸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关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和行业领域标准,加强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经营。监督商贸企业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本单位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监督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运用。

(三)严格督促商贸企业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在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严格督促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落实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商贸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严格执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防止类似事故的具体细化措施

1.物流企业(商贸)经营单位进行吊装及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作业现场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

2.在装卸货物作业现场要设置明显的“必须戴安全帽”、“吊物下禁止站人”、“吊车落物半径范围内禁止有人和其他货物及车辆”、“当心物体打击”、“吊装货物时车辆车厢内不得有人”等安全警示标志。吊装作业中,要在吊车落物半径范围设置安全警戒带。

3.吊装货物起吊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吊装操作人员要进行安全确认,认真检查起吊设备、安全附件、吊具等装置,确保安全性能可靠,确保吊装货物捆绑牢固、吊装作业过程安全。




信息来源:磨憨—磨丁合作区

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

编辑:李玥其

初审:张立新

终审:岩   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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