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致: 尊敬的金三角经济特区范围内拥有或使用各类正规车辆的个人、法人和组织
事由: 2023年缴纳养路费的事宜
- 根据2017年9月20日国家主席颁发的第001号关于养路费的法令
- 根据2018年8月15日计划与投资部下发的第1971号文,关于省市经济特区组织活动的决定;
- 根据2023年4月21日税务司下发的第2052号关于2023年缴纳养路费的说明;
- 根据2023年5月31日博胶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第590号文,关于通知2023年缴纳养路费;
博胶省经济特区管理办公室特向您通知:在金三角经济特区范围内拥有或使用各类正规车辆的个人、法人和组织,知悉以下规定;
1、在2023年期间缴纳养路费是从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结束,如果未在制定的期间内缴纳养路费,按照2023年10月10日财政部下发的第3455号文关于财政部的说明,每日将处以应缴纳养路费每日金额的 0.1%的罚款;- 对于拥有或使用各类正规车辆的个人、法人和组织从2017年至2021年尚未缴纳养路费的必须完整补交缴纳养路费并按照2017年10月10日财政部下发的第3455号文第四条第二条款的说明免征收罚款。- 对于在2022年尚未缴纳养路费的必须完整补交养路费,同时按每日应缴纳养路费金额 0.1%的罚款;2、已在二手车行登记销售的车辆,由该车行负责按二手车销售数量缴纳养路费;3、根据2017年9月20日国家主席颁发的第001号关于各类车辆已缴纳养路费制定的国家主席令 (具体文件详情附后)。
组织落实的时间从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9月8日,地点:新海关楼一站式服务大厅)因此,博胶省经济特区管理办公室特向各相关部门通知望知悉并按照本通知的内容严格组织落实。
博胶省经济特区管理办公室主任
本站编辑图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