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于2023年8月28日发布国家主席法令,发布了关于出口商品税率表,内容如下:
第一条 目的本令规定了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统一管理出口货物清单、出口税率和计算方法的原则和规定,确保出口税收收入能正确的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全面及时地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条 货物清单及出口税率货物清单及出口税率是指按照本令规定的货物清单及征收税率。
第三条 出口税率的确定原则确定出口税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战略规划、法律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2、促进国内生产并增加出口产品的价值;3、确保可持续发展,节约使用自然资源并长期保护;4、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费率。
第四条 免征出口关税的货物清单免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如下:1.经生产、种植、饲养、加工获得的农产品;2.经过制造或加工成成品的工业品;3.手工业品;4.未列入本令第六条规定的货物清单的货物。本令未规定的其他矿产类,按照本令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率征收出口税(出口税率为10%)。
第五条 适用范围本法令适用于与本法令规定的货物出口相关的国内外各个人、法人实体或组织。本协议自2023年10月1日起开始生效。
第六条 出口商品税率表:
未列入本令第六条规定的货物清单的其他矿产类(金属或者非金属),按照10%的税率征收出口税。
对于出口属于卫生部门管制的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药用植物和树木类物品,必须经过卫生部门和农林业部门的认证,并按照本法令第6条的子代码1211.90.13、1211.90.15、1211.90.18 和 1211.90.19的规定征收出口税。
根据本令第六条的规定,出口国家管制的货物,必须获得有关当局的许可或证明。
第七条 出口税计算方法
出口税如何计算,按本令第六条规定办理出口报关费和货物出口税率。出口税的计算细则另行规定。
来源 | 老挝资讯网综合老挝经济日报、万象时报等综合报道编译 | 老挝资讯网翻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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