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意见共20条,包括明确网络暴力的罪名适用规则,明确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明确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政策原则等,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坚持严惩立场,依法能动履职,为受害人提供有效法律救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众安全感,维护网络秩序。针对网络暴力的不同行为方式,分别以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定罪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已构成犯罪但不符合公诉条件的,可以告知报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网络暴力案件立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内部监督。
意见还就保障受害人权益、强化衔接配合、做好法治宣传、促进网络暴力综合治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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