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授权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税务、发展改革、商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出台了《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税〔2023〕30号),将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储备企业范围明确如下:
一是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二是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委托,承担州(市)级或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取得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上述符合条件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二是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作和信息沟通,共同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更好推动国家商品储备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