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特区
联系我们
中-老信息网 磨憨 中-老{云南勐腊}磨憨磨丁经济信息网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电子商贸城
电话:13578111921
传真:15388800061
联系人:段成生 凌灵
邮箱:547776269@qq.com
网址:http://www.zgmh.net
老挝入境信息服务
老挝入境信息服务


 
招商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 > 特区特区 > 招商服务 > 全文

云南省继续执行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4/1/11 22:24:21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分享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授权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税务、发展改革、商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出台了《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税〔2023〕30号),将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储备企业范围明确如下:

一是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二是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委托,承担州(市)级或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取得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上述符合条件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二是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作和信息沟通,共同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更好推动国家商品储备事业发展。

上一篇: 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工作会议暨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召开
下一篇: 云南将三年投入9亿元以上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整县推进试点示范
免责声明:凡注明文章来源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以及立场。“信息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站”发布,可与“本网站客户微信号wxid_y4scjxy7h8il22”联系,本公众号可立即将其撤除。
扫一扫

扫一扫
老挝入境信息服务

服务热线
135781119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