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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庭审现场:“蛇头”林某多次带人偷渡去老挝,被依法提起公诉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4/5/25 9:35:54    来源:老挝便民--赣州南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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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月薪、包住宿,还能免费出境旅游!”这些工作是不是听起来很美好?醒一醒,你的海外淘金梦碎了!2024年5月22日上午,由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在南康区镜坝镇连城中学以巡回法庭形式公开开庭审理,150余名师生现场观摩庭审。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被告人林某以高薪工作为引诱,游说蓝某某、曹某前往境外工作,后将两人的身份信息提供给郭某某(另案处理),由郭某某为其购买机票、联系车辆。并在蓝某某、曹某到达机场后联系境外人员进行对接。在林某的帮助下,蓝某某、曹某成功从云南边境进入老挝境内。

2021年4月,林某又通过同样的方式游说曹某某等3人前往境外,上述人员在郭某某的组织安排下后续成功偷越国(边)境至老挝境内。2024年1月12日,林某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发表公诉意见,依法提出了量刑建议。被告人林某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结合该案的犯罪事实,从案发原因、偷渡带来的危害以及案件启示等方面进行深刻剖析,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教育引导旁听人员远离电诈犯罪,不做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偷渡人”。在场师生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公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 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当前,我国电信网络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并呈现出境外网络犯罪与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等犯罪交织的复杂情况,部分犯罪分子在境外以高薪工作、免费旅游等噱头引诱国内公民前往境外,然后胁迫实施犯罪。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境外淘金梦”不可轻信,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出入国(边)境要履行合法手续,不要非法偷越国(边)境以身试法,更不要参与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高防骗意识,切莫相信境外高薪工作、免费出境游等噱头而非法出境,不仅会使自己陷入危险境地,也会因触犯刑法遭受刑事处罚。

来源:赣州南康检察

本站编辑图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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