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老挝发展报报道,2024年6月12日,乌多姆赛省人民法院刑事法庭以贩卖、持有毒品罪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如下判决:1. 劳勒洋先生,25岁,来自乌多姆赛省那磨县中森村,2024年3月2日被拘留,法院判处其1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1亿基普,因持有14袋毒品,共计2700余粒。2. 申先生,51岁,来自乌多姆赛省孟浑县东坎村,于2023年10月13日被拘留,法院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万基普,因贩毒和持有200粒毒品。3. 廷先生,44岁,来自乌多姆赛省孟浑县东坎村,于2023年11月10日被拘留,法院判处其6年有期徒刑,因贩卖毒品并持有14粒药丸,并将从毒品交易中获得的3,600,000基普上缴国家。4. 谷亚先生,38岁,来自乌多姆赛省浑县龙音村,于2024年3月5日被拘留,法院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万基普,因贩卖毒品罪和持有70粒药丸。至于缴获的毒品,已被全部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