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海无边,回头是岸》第14集
面对“高薪”的诱惑
抛下父母及亲朋好友
偷渡到境外
进入当地电诈公司
从事电诈活动赚取“高薪”
警方多次规劝回国自首
但为了发财梦仍拒不回国
5月31日
在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下
滞留境外三年多的杨某军
被抓获并押解回国
为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劝返工作
再添战果!
经查,杨某军(瑞金人)
2021年3月偷渡到老挝金木棉地区
在诈骗园区从事“现金盘”诈骗
劝返组对杨某军开展劝返工作以来
其家属一直谎称和杨某军没有联系
今年五月,工作组通过摸排
确定杨某军与其家属有联系
经工作
其父亲和哥哥对其进行亲情感化
但杨某军仍不为所动,一意孤行拒绝回国
于是瑞金警方联合多方力量
对杨某军开展抓捕行动
5月31日,杨某军被抓获
6月1日,杨某军被押送回瑞金
目前
犯罪嫌疑人杨某军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在此正告非法滞留境外人员
要清醒地认清形势、珍惜机会
尽快回国投案自首
争取宽大处理
滞留境外人员家属
也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积极告知法律政策,全力感化
劝告其尽快回国返乡
同时,也告诫辖区广大人民群众
不要轻易相信境外高职高薪诱惑
避免误入歧途
来源:沙洲坝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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